米粉掺杂罂粟壳 贞丰一店老板领刑八个月
近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开始在贞丰县某农贸市场经营狗肉粉店。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20日,陈某某为使汤味道更鲜美,吸引更多食客到其经营的粉店消费,在明知不能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情况下,仍每天在其所生产销售的汤中添加罂粟壳。2019年11月20日,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陈某某经营的粉店进行食品快速检测,其检测结果为吗啡呈阳性,在店内查获未使用的罂粟壳451克。后经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其生产的汤内蒂巴因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添加了罂粟壳的狗肉粉所得收益为300余元。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向贞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调解,被告人陈某某支付违法所得300元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000元给公益诉讼起诉人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并在贞丰县媒体上向公众公开道歉。
(来源:贞丰县人民法院 作者: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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