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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黔西南州贞丰县“9.28”道路交通逃逸事故案例警示

2020年10月25日 18:24:04来源: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作者:

  为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遵法、守法,安全、文明出行,现对近期的典型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进行曝光,提醒广大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并有人员受伤的情况下,应第一时间抢救伤者,随即报警等候处理,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心理逃逸。

  【简要案情】2020年09月28日,刘某驾驶贵EN**1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贞丰县北盘江镇方向沿断安线往者相镇方向行驶,于当日19时44分行驶至贞丰县北盘江镇新屯处时,与其行驶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国相撞,造成刘某国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驾驶贵EN**19号小型普通客车逃离事故现场。

  【案情回顾】2020年9月28日20许,黔西南州贞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受伤老人的家属报警说道:“交警队吗?我家里老人被一辆车撞伤了,车已经开跑了,我现在骑车追,追不上他,请你们为我做主啊!”

  民警电话了解到,在辖区北盘江镇关兴公路与断安线T型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方人员受伤,另一方逃逸。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的同时,对逃逸者开展了一系列的追寻工作。


肇事现场遗留的血迹

  一方面根据事故现场的遗留物抽丝剥茧,查找可做线索的证据; 另一方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民警很快就从肇事车辆后方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中发现了嫌疑车辆为一辆白色越野车。

  但是由于事发夜晚,加之事故地点可通往村寨小路太多,逃逸范围太广,一时无法确定逃逸线路。按照工作安排,值班民警立即通过查阅了大量事发地周边的监控,于2020年9月29日15时许,在者相镇某公司门口发现嫌疑车辆,并将嫌疑人员带回大队做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得知,9月28日晚19点38分许,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北盘江镇查尔岩村方向沿断安线往者相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北盘江镇关兴公路与断安线T型交叉路口时,与行人刘某国相撞,相撞后司机刘某考虑到自己的准驾车型为D照,自己准驾不符,撞伤人了既害怕又紧张,加之当时车上没有同行人员,以为能瞒天过海、逃避责任,就没有下车查看情况,并匆忙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刘某驾驶与持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注意安全驾驶,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车辆逃逸事故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警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肇事者已自食恶果,并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交警部门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害人害己,只会带来更严重的法律后果,望广大驾车人不要以身试法。发生事故后要先抢救伤者,及时报警,等待交警部门处置,切勿心存侥幸心理一逃了之,那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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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黔西南州贞丰县“9.28”道路交通逃逸事故案例警示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 2020年10月25日 18:24:04 | 

  为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遵法、守法,安全、文明出行,现对近期的典型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进行曝光,提醒广大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并有人员受伤的情况下,应第一时间抢救伤者,随即报警等候处理,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心理逃逸。

  【简要案情】2020年09月28日,刘某驾驶贵EN**1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贞丰县北盘江镇方向沿断安线往者相镇方向行驶,于当日19时44分行驶至贞丰县北盘江镇新屯处时,与其行驶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国相撞,造成刘某国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驾驶贵EN**19号小型普通客车逃离事故现场。

  【案情回顾】2020年9月28日20许,黔西南州贞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受伤老人的家属报警说道:“交警队吗?我家里老人被一辆车撞伤了,车已经开跑了,我现在骑车追,追不上他,请你们为我做主啊!”

  民警电话了解到,在辖区北盘江镇关兴公路与断安线T型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方人员受伤,另一方逃逸。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的同时,对逃逸者开展了一系列的追寻工作。


肇事现场遗留的血迹

  一方面根据事故现场的遗留物抽丝剥茧,查找可做线索的证据; 另一方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民警很快就从肇事车辆后方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中发现了嫌疑车辆为一辆白色越野车。

  但是由于事发夜晚,加之事故地点可通往村寨小路太多,逃逸范围太广,一时无法确定逃逸线路。按照工作安排,值班民警立即通过查阅了大量事发地周边的监控,于2020年9月29日15时许,在者相镇某公司门口发现嫌疑车辆,并将嫌疑人员带回大队做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得知,9月28日晚19点38分许,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北盘江镇查尔岩村方向沿断安线往者相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北盘江镇关兴公路与断安线T型交叉路口时,与行人刘某国相撞,相撞后司机刘某考虑到自己的准驾车型为D照,自己准驾不符,撞伤人了既害怕又紧张,加之当时车上没有同行人员,以为能瞒天过海、逃避责任,就没有下车查看情况,并匆忙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刘某驾驶与持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注意安全驾驶,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车辆逃逸事故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警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肇事者已自食恶果,并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交警部门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害人害己,只会带来更严重的法律后果,望广大驾车人不要以身试法。发生事故后要先抢救伤者,及时报警,等待交警部门处置,切勿心存侥幸心理一逃了之,那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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