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反悔?贞丰检察机关抗诉后加刑一个月
贞丰县辖区内一起涉嫌强奸案件的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又上诉,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余某某提出抗诉。近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改判,依法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基本案情:今年8月2日,贞丰县辖区内余某某邀约杨某某到外玩耍,当天晚上邀约杨某某到其住处休息过程中,余某某变产生了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强行与杨某某发生身体触碰过程中,杨某某激烈反抗并哭泣,于是余某某停止了对杨某某的强奸行为,杨某某趁机逃出余某某住处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余某某抓捕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贞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因余某某系犯罪中止,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余某某本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过程中也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经法院审理后,采纳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宣判后,余某某不仅不悔罪认罚,还以不知自身行为给社会及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为由,试图通过“上诉不加刑”的方式再减轻处罚,认为刑期过重遂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贞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在已书面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向其讲明了认罪认罚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表示认罪认罚,得以从轻处罚后,余某某又提出上诉,对定罪及量刑均提出异议,认为不应对其再使用认罪认罚制度,也不应对其从宽处理,于是该院提出抗诉。
该案在二审阶段,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宣判后余某某对自己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反悔,其认罪认罚而得以从宽处理的事由已改变,导致量刑不适宜,抗诉机关据此提出的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最终,余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判后,余某某对自己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行为深表后悔。
检察官提醒: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依法对其认罪认罚的行为享有反悔和上诉的权力,但同时检察机关对案件也有监督和抗诉的权力。被告人无视法律的权威,妄图利用认罪认罚骗取较轻量刑,钻“上诉不加刑”的法律空子,最终自食加刑的后果。
(曾楷)
责编:龙荣明 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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