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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消防安全大检查 查单位143家 拘留3人 查封1家


兴仁李某杨某违法施工现场(蒋良斌摄)

望谟县对香格里拉酒吧实施临时查封(杨威摄)

    亮点黔西南讯 为确保各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为“九运会”和“旅游发展大会”创造良好的消防环境,7月19日至21日,在两天半的时间里,黔西南州消防部队共出动官兵294人次,检查单位143家,发现火灾隐患84条,刑事拘留3人,查封1家。在全州形成了强力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

    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的安排部署,为推进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的深入开展,黔西南州消防支队专门组织召开了会议,全面安排部署“五大”活动,要求坚持“四个一律”: 凡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律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凡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根据州消防支队的安排部署,全州消防部队监督检查人员全警动员,全力以赴,采取分片、分街道、分行业、分人分任务的措施,地毯式地排查火灾隐患。从19日9时至21日16时,不到两天半的时间,全州共出动消防监督员294人次,检查单位143家,发现火灾隐患84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70份,处罚款1800元,刑事拘留3人,临时查封1家。

    7月19日晚,望谟县消防大队开展“利剑1号”消防夜间错时专项检查行动,在对时光倒流酒吧、香格里拉酒吧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香格里拉酒吧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二楼只有一个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若不及时消除隐患,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危急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当场填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对香格里拉酒吧进行了临时查封。并在该场所醒目处张贴《临时查封决定书》,对电表、电器设备空开进行断电并加贴封条,让其在断电情况下无法正常营业。促使该场所积极整改火灾隐患,以达到快速消除火灾隐患的目的。

    7月20日下午,兴仁县消防大队联合城南派出所、东湖派出所等部门对全县在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了拉网式的排查。在检查该县长青路“里仁广场”在建建设工程一施工现场时,发现有电焊工李某、杨某未取得焊工资质证进行违规操作,两人未接受过专业培训,并在电焊施工现场存放了乙炔、氧气瓶、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且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消防安全意识极为淡薄。两名电焊人员违反规定电焊施工,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为确保安全,兴仁县公安消防部门与派出所决定给予李某、杨某行政拘留5日以下的处罚,并且当场执行。

    7月21日下午,晴隆县消防大队在检查该县氧气乙炔供应站时,发现员工李某在站内违法使用明火,为确保消防安全,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李某进行刑事拘留。

    目前,全州消防监督人员都在开展检查,白天对机关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晚上则对娱乐场所开展错时监督检查。通过强有力的检查,采取超常规的方法,形成高压态势,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刘永松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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