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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苏文义受贿、贪污案

    亮点黔西南讯 利用职权为农民开设门诊收受贿赂20万元,虚构、虚增业务侵吞公款22万余元。7月28日上午,黔西南州中级法院在兴仁县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苏文义受贿、贪污一案。

    被告人苏文义,男,贵州省册亨县人,黔西南州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中心原主任。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7月30日,被告人苏文义以黔西南州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中心法人的身份与冒用武汉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的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大象村村民李某钟签定《合同书》,合作开设黔西南州皮肤病性病防冶研究中心门诊部,李某钟为感谢被告人苏文义给予的帮助,自2006年至2009年每年送给被告人苏文义人民币5万元,合计人民币20万元。

    2009年12月,被告人苏文义电话联系其在贵阳市某医药公司工作的战友余某某,称想采用虚列购买药品的方式,通过安申医药公司套取资金13—14万元。余某某和安申医药公司经理智某某商量后,同意了被告人苏文义的要求,并告知被告人苏文义医药公司要收取费用,被告人苏文义表示同意。2009年12月28日,被告人苏文义采取虚构购买药品的方式,通过该医药公司套取资金14.688万元。医药公司在提取了1.088万元“管理费”后,其余的13.6万元被被告人苏文义非法据为己有。

     2009年11月,黔西南州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中心将一笔印制艾滋病预防宣传册的业务交由李某国印制,合同约定印制2万册,每册3元,合计人民币6万元,在李某国完成业务要求结账时,在被告人苏文义的提议下,被告人苏文义和潘某与李某国协商,要求李某国重新拟写一份合同,将印制业务虚增2.2万册。虚增金额6.6万元。后被告人苏文义将该6.6万元非法据为己有。2009年6月30日,被告人苏文义虚开了1.4万元人民币的餐饮发票,安排会计魏某某到单位财务报销该发票,后魏某某将报销所得1.4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苏文义,被告人苏文义将该款非法据为己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文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0万元;采取虚构、虚增业务等手段,侵吞公款22.68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将对此案择期进行宣判。

                                                               (龙 雨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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