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唐宏副院长代理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1年12月7日州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6次会议通过)
黔西南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唐宏副院长代理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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