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为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畏艰辛,驱车千里远赴四川省成都市,成功执结了罗某申请执行四川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罗某讨回112万余元执行款。
2010年7月23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诉被告四川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经承办法官主持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四川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拖欠原告罗某的道路沥青材料款及违约金共计905126元。履行期限届满,四川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罗某遂向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远在四川省成都市,中院为切实有效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于2010年11月8日依法将案件委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院于2011年5月16日向中院复函,称被执行人四川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中院于2011年7月26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2012年4月6日,罗某反映,被执行人现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接到申请人的恢复执行申请和财产线索材料后,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重新执行该案。在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梳理后,认为被执行人作为四川省的一个知名建筑企业,近期不断在四川、贵州、重庆、云南等地承包大型建筑工程,不可能没有周转资金,当事人反映的线索情况可能属实,一定要认真核查。该案承办法官张国斌立即拟出执行方案,决定要深入查询该公司银行账户、其他财产及分公司的财产情况,要把案件执行到位。随后,该案三名合议庭成员前往四川省成都市查看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在四川省成都市,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既定方案,先向银行查询该公司账户。经银行的积极配合协助,得知被执行人的公司账户内尚有存款余额878万余元。在银行的营业大厅,三名合议庭成员马上就对该公司存款采取冻结还是直接划拨措施进行讨论。最终,为确保案件标的额执行到位,讨论片刻后合议庭果断作出决定:直接划拨该公司存款的120万元到中院执行账户,并马上作出裁定让银行立即协助划拨存款。
2012年10月12日,四川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派员到兴义与罗某进行协商、结算。该公司应支付执行标的款、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合计1122084元及该案执行费11521元,由中院用划拨到执行账户中的120万元直接支付,余款退回该公司。
至此,经过承办人认真分析,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的果断决策,这起历时两年的跨省执行案件终于划上圆满句号,不仅为申请人追回了应得的案件款、垫付的诉讼费,还为其执行到了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9945元。 (陆金凤 张国斌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