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9日,张某某(贵州贞丰县人)伙同崔某某(贵州省兴义市人)通过介绍查某某(贵州安龙县人)、李某某(因身体原因、担保待处)二人,实施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积分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6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张某某、崔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对查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公安机关在此提醒大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三种行为均符合上述规定,都将受到处罚:
1、行为人收取报酬,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理处罚和记分的;
2、行为人支付报酬,由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理处罚和记分的;
3、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买入“卖分人”驾驶证积分再卖给“买分人”,或者组织、介绍、帮助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理处罚和记分的。
机动车驾驶员驾车上路行驶时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要实施超速、闯红灯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因交通违法被查处,应当主动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而不是找“黄牛”买分、销分或找人代替接受处罚,一旦发现“买分、卖分”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