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邵梦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为保障我省城乡居民医疗待遇、助推医疗保障扶贫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城乡医保制度分割、待遇不均衡等问题。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六大统一基本政策
统一覆盖范围。全省城乡居民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我省常住且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外省人员,以及常住我省未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员,可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统一参保缴费。全省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城乡居民采用以集中征缴期缴费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缴费方式,按自然年度缴费,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参保缴费。
统一保障待遇。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在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在同一统筹地区享受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享受统一的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待遇。
统一医疗保险目录。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由省级集中建设相关系统数据库,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和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实施分类管理。
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定点管理范围,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统一基金管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省政府强调,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确保群众及时了解知晓党和政府的医疗保障惠民政策。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执行力,推进便民利民服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点击查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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