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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同饮酒人被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2021年06月29日 10:16:48来源: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作者:黄文明 姜仕杰

  为持续高压打深打透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深化巩固整治成效,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切实降低和减少涉酒交通事故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黔西南州纪委州监委严肃查处酒驾醉驾行为“三个一律”以及黔西南州公安机关对涉酒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一律开展“一案二查三追究”(一查喝酒的人,二查喝酒场所,三追究:酒驾责任人、一起喝酒人的劝导义务、喝酒场所的宣传劝导责任。)的工作要求,黔西南州晴隆县对“2021.01.06”涉酒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开展了“一案二查三追究”,依纪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现将该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及相关人员引以为戒,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出行环境。

  2021年1月6日晚,黔西南州晴隆县安谷乡安谷村委会副主任陈某龙与晴隆县安谷乡人民政府、安谷乡农商行工作人员李某雨、余某、李某旭、王某平等11人聚餐饮酒,其后李某雨等人对醉酒后的陈某龙没有尽到照顾、护送、阻止其驾车的义务,导致陈某龙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返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1.追究酒驾责任人情况。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陈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摩托车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当事人陈某龙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2.追究一起喝酒人的劝导义务情况。李某雨等9人共同向死者陈某龙家属履行了民事赔偿人民币20万元。由晴隆县纪委监委对李某雨、余某、李某旭、王某平等4人因没有尽到照顾、护送、阻止其驾车的义务进行集体提醒谈话。

  3.追究喝酒场所的宣传劝导责任情况。晴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安谷派出所对张记烤鱼店负责人张某进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加强对来店消费人员开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宣传义务,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拒绝酒驾、提倡代驾”宣传标语。

  作为共同饮酒人,对其他饮酒人员负有照顾、护送或通知家属的义务,尤其在明知共同饮酒人中有驾驶机动车情形的,更应当尽到提醒、阻止该饮酒人驾驶机动车的义务,如果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共同饮酒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纪责任。在此,黔西南公安交警再次警示大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拒绝酒驾、提倡代驾”。

  来源: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作者:黄文明、姜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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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同饮酒人被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 2021年06月29日 10:16:48 | 黄文明 姜仕杰

  为持续高压打深打透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深化巩固整治成效,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切实降低和减少涉酒交通事故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黔西南州纪委州监委严肃查处酒驾醉驾行为“三个一律”以及黔西南州公安机关对涉酒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一律开展“一案二查三追究”(一查喝酒的人,二查喝酒场所,三追究:酒驾责任人、一起喝酒人的劝导义务、喝酒场所的宣传劝导责任。)的工作要求,黔西南州晴隆县对“2021.01.06”涉酒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开展了“一案二查三追究”,依纪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现将该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及相关人员引以为戒,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出行环境。

  2021年1月6日晚,黔西南州晴隆县安谷乡安谷村委会副主任陈某龙与晴隆县安谷乡人民政府、安谷乡农商行工作人员李某雨、余某、李某旭、王某平等11人聚餐饮酒,其后李某雨等人对醉酒后的陈某龙没有尽到照顾、护送、阻止其驾车的义务,导致陈某龙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返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1.追究酒驾责任人情况。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陈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摩托车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当事人陈某龙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2.追究一起喝酒人的劝导义务情况。李某雨等9人共同向死者陈某龙家属履行了民事赔偿人民币20万元。由晴隆县纪委监委对李某雨、余某、李某旭、王某平等4人因没有尽到照顾、护送、阻止其驾车的义务进行集体提醒谈话。

  3.追究喝酒场所的宣传劝导责任情况。晴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安谷派出所对张记烤鱼店负责人张某进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加强对来店消费人员开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宣传义务,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拒绝酒驾、提倡代驾”宣传标语。

  作为共同饮酒人,对其他饮酒人员负有照顾、护送或通知家属的义务,尤其在明知共同饮酒人中有驾驶机动车情形的,更应当尽到提醒、阻止该饮酒人驾驶机动车的义务,如果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共同饮酒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纪责任。在此,黔西南公安交警再次警示大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拒绝酒驾、提倡代驾”。

  来源: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作者:黄文明、姜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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