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谋利,黔西南一餐馆老板居然在卤料中放入罂粟壳
近日,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继续向被告人李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获的罂粟壳九颗,予以没收。并责令被告人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州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10月21日在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普安县李记狗肉馆,主要经营销售狗肉、烤鸭和卤鸭。2021年11月25日,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普安县公安局高棉派出所执法人员对“普安县李记狗肉馆”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李某掺入罂粟果熬制的卤水,并在卤料包中发现罂粟果4颗,李某现场主动交出未使用的9颗罂粟壳。卤水取样后,经检验,所检样品中检出罂粟碱、蒂巴因。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分别于2021年11月14日、11月21日,两次使用含有罂粟壳的佐料包卤制24只鸭子,以每只人民币39元、42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了22只给前来赶集的消费者。给广大消费者群体生命健康带来潜在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罂粟壳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除承担刑事责任外,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还应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予以支持。本院根据查明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准确定罪量刑是对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充分体现,在此告诫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要合法、合规、诚信经营,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换来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普安县人民法院 作者: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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