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2023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公告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教师发〔2013〕401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审批同意,我州现有兴仁市(2021年)、册亨县(2021年)两个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单位,结合我州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安龙县、贞丰县作为新增试点单位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现将黔西南州2023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期注册范围
兴仁市、安龙县、贞丰县、册亨县所辖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应按照相关要求向任职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包含往年开展定期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今年已达到注册合格条件的人员)。
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有误人员要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历史证书信息申请,完成教师资格证书信息变更,待教师资格证书信息变更正确后再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二、定期注册时间及安排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时间段:2023年10月24日-2023年12月22日。
(一)网上申报时间段:2023年10月24日-2023年11月10日,相关县(市)教育局要及时组织符合本次注册条件的在编在岗教师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定期注册网上申报,可通过网站首页“网上办事”栏目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定期注册报名。
(二)定期注册初审时间段:2023年11月13日-2023年11月24日,相关县(市)教育局收集注册申报材料,对符合注册条件人员完成教师资格注册网上确认工作。
(三)定期注册复审时间段:2023年11月27日-2023年12月6日,州教育局对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复审。
(四)定期注册终审时间段: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15日,省教育厅对本年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人员进行终审。
(五)领取定期注册贴时间段:2023年12月15日-2023年12月19日,州教育局汇总本地区注册合格人数,到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领取注册贴。
(六)定期注册盖章时间段:2023年12月19日-2023年12月22日,相关县(市)教育局完成辖区内申请人员证书注册盖章。
(七)上报定期注册工作总结时间:2023年12月25日前,相关县(市)教育局对本年度定期注册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送至州教育局。
三、定期注册要求
(一)申请定期注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2.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3.有良好的师德素养;
4.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申请定期注册人员,须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一份由教育主管部门存档,一份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存档;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录用)合同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学校颁发的聘任证书复印件;
4.该注册周期内各年度考核证明(首次注册提供上一年度考核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身心健康证明(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无犯罪记录证明。各县(市)教育局应按照《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黔检会〔2019〕9号)和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对注册人员进行审查,定期注册人员有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的,不得注册,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形的人员,办理定期注册人员按下列办法执行:
1.“一人多证”即一人拥有两本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应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2.“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在单一学段任教的按现学段任教学科注册;在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完全中学等两学段并存的学校任教,且教学人员在两学段均承担学科教学的情况下,凡在该校曾从事过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种类一致学科的教育教学的,可按所持教师资格种类注册。
3.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在试点工作启动前已经成为所任教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的,可对所持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需限期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在下一次定期注册时,仍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否则暂缓注册。其他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人员,定期注册时应给予暂缓注册结论。
4.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只能按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学科进行注册。
5.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互相通用,按申请人的申请类别注册。
来 源:黔西南州教育局
频道推荐
共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