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税款900余万元!安龙法院宣判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安龙县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祝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某系安龙县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6月取得贵州某商务有限公司无货物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金额9551379.55元,共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623734.5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虚开税款数额1623734.5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折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发后,祝某某经公安局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缴纳所有应缴纳的税款和罚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综合上述情节,考虑到祝某某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宣告缓刑于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祝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发票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书面依据,是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和依法纳税的原始依据。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系到税收的完整,国家的利益。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要靠国家法律法规还要靠广大纳税人,对于那些恶意蓄意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漏税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来 源: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作 者:岑云萍 张凤利 何奕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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