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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订餐”真诈骗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5年02月07日 09:00:15来源: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牟倩

  近期,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中多家餐馆都落入了“订餐卖酒”圈套,餐馆接到订餐电话且垫付酒钱后,订餐人找各种理由不就餐并无法联系,餐费没收到,还付了酒钱。究竟是什么回事?

  案情回顾:2024年12月3日至12月11日,张某伙同黄某提前商量购买低价酒向餐馆虚假订餐后高价卖酒实施诈骗,张某负责拨打餐馆电话订餐,黄某负责开车、送酒、收钱。二人先后驾车到罗甸县、望谟县、册亨县、安龙县8家餐馆实施诈骗,共计诈骗12000元。

  2025年1月9日,安龙县公安局以张某、黄某涉嫌诈骗罪向安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提请逮捕。2025年1月16日,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黄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小课堂:新型诈骗方式花样百出,不法分子的手段不容小觑。检察官提醒各位商家:陌生来电需谨慎,警惕花样翻新的骗局,增强反诈意识和识别能力,注意财产安全,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牟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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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订餐”真诈骗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 2025年02月07日 09:00:15 | 牟倩

  近期,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中多家餐馆都落入了“订餐卖酒”圈套,餐馆接到订餐电话且垫付酒钱后,订餐人找各种理由不就餐并无法联系,餐费没收到,还付了酒钱。究竟是什么回事?

  案情回顾:2024年12月3日至12月11日,张某伙同黄某提前商量购买低价酒向餐馆虚假订餐后高价卖酒实施诈骗,张某负责拨打餐馆电话订餐,黄某负责开车、送酒、收钱。二人先后驾车到罗甸县、望谟县、册亨县、安龙县8家餐馆实施诈骗,共计诈骗12000元。

  2025年1月9日,安龙县公安局以张某、黄某涉嫌诈骗罪向安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提请逮捕。2025年1月16日,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黄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小课堂:新型诈骗方式花样百出,不法分子的手段不容小觑。检察官提醒各位商家:陌生来电需谨慎,警惕花样翻新的骗局,增强反诈意识和识别能力,注意财产安全,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牟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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