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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0年境内天然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2020年03月04日 08:10:09来源:贞丰县人民政府 作者:

  为保护贞丰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促进贞丰渔业 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贵州省渔业条例》、《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 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 号)、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20〕12 号)、《黔西南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黔西南州2020年珠江流域禁渔期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 农通〔2020〕25号)文件精神,结合贞丰县实际,实行禁渔期 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贞丰县境内的所有自然河流、水库、湖泊等天然水域。

  二、禁渔时间:2020年3月1日0 时至6月30日24 时。

  三、禁止作业方式:禁止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从事任何捕捞作业。

  四、各水产经营户、餐馆等经营场所严禁收购、贩运、销 售、加工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因养殖生产或 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贞丰县境内所有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禁渔 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由贞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视情节轻重 分别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 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业船舶违法捕捞的,视情节扣减当年的燃油补助资金。

  五、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对执法人员、举 报人和证明人采取威胁、恐吓甚至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报复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859-6619110、0859-6611044。

  特此通告

  贞丰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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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0年境内天然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贞丰县人民政府 | 2020年03月04日 08:10:09 | 

  为保护贞丰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促进贞丰渔业 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贵州省渔业条例》、《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 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 号)、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20〕12 号)、《黔西南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黔西南州2020年珠江流域禁渔期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 农通〔2020〕25号)文件精神,结合贞丰县实际,实行禁渔期 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贞丰县境内的所有自然河流、水库、湖泊等天然水域。

  二、禁渔时间:2020年3月1日0 时至6月30日24 时。

  三、禁止作业方式:禁止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从事任何捕捞作业。

  四、各水产经营户、餐馆等经营场所严禁收购、贩运、销 售、加工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因养殖生产或 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贞丰县境内所有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禁渔 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由贞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视情节轻重 分别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 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业船舶违法捕捞的,视情节扣减当年的燃油补助资金。

  五、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对执法人员、举 报人和证明人采取威胁、恐吓甚至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报复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859-6619110、0859-6611044。

  特此通告

  贞丰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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