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不出事故也负刑责
2021年7月21日,由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卢某危险驾驶一案,当庭宣判,晴隆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卢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晴隆县花贡镇街上往中营镇方向行驶,到达花贡镇佳人酒楼后因向他人索要债务发生纠纷,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卢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7.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检察官提醒
醉酒驾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本案中卢某心存侥幸,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虽未造成交通事故,但醉酒驾驶已触犯刑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然要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不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晴隆检察 作者:张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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