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贿获刑10年 53万赃款上缴国库
兴义市原副市长赵明富受贿一案终审宣判
亮点黔西南讯 8月17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受托就赵明富受贿一案进行进行终审宣判。二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明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本案赃款人民币5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赵明富,男,贵州省兴义市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明富在任兴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及兴义市北京路、遵义路立交桥建设工程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3万元。其中,立交桥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陈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赵明富在提前拨给其所在公司300万元工程款上给予的帮助,于2007年10月、2008年1月两次送给赵明富共24万元。2008年1月,为感谢被告人赵明富在兴义市北京路、遵义路立交桥路灯工程中给予的关照,该工程承包人李某某送给赵明富8万元。2008年1月,为感谢被告人赵明富在兴义市北京路、遵义路立交桥绿化工程中给予的关照,该工程承包人邓某某送给赵明富5万元。
被告人赵明富帮助解决兴义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小区用电问题及贵州某房地产公司某工程退款问题,2008年、2010年初,赵明富两次收受兴义市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某工程项目经理章某贿赂共15万元。为了让被告人赵明富在兴义市某商住楼增加建筑面积一事上给予的帮助,2007年8月,该项目负责人殷某某送给赵明富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明富及其亲属交赃款50.8万元到办案机关。黔西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明富所得赃款2.2万元,没收上缴国库。赵明富以“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应对其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赵明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已根据赵明富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对其从轻处罚,赵明富并无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判决对赵明富退缴赃款的数额表述不当,依法作出了前述二审终审判决。
(龙 雨 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