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救助资金发工资,普安县一医院院长挨处分!
“我深知自己所犯错误,我也知道对于一个党员来讲,无论什么事,都要保持组织性、纪律性,这是一个党员必备的原则和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但是,我却没有做到。我冷静地想了很久,深知自己错误既成,我深悔不已......”在接受组织调查时,普安县健康医院院长曾某深刻检讨道。
曾某的检讨,还得从2017年的一次巡察说起。
2017年4月,普安县委巡察办在开展巡察工作中发现,普安县健康医院院长曾某存在出具虚假证明向县民政局申报套取困难救助金,用于发放本单位临聘保卫人员工资的问题线索。
普安县委巡察办立即将此问题线索转由县纪委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随着调查的深入,曾某违规违纪的事实真相一一浮出水面。
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普安县健康医院聘用李某、赵某某2人作为保卫人员,主要负责上夜班看守药品。聘用结束后,截止到2016年8月,医院一直没有兑现二人的薪酬。
为解决二人的工资问题,曾某口头授意李某、赵某某二人以申报国家困难救助金的形式来解决薪资问题。2016年9月,不符合困难救助申报条件的赵某某、李某提交困难救助申请,由曾某签字加盖县健康医院公章作为证明依据后送县民政局审批,最后二人顺利套取困难救助金共计1.2万元,造成国家困难救助资金流失。
“我单位编制26人,2014年初在编10人,同年6月我单位退休5人,只有5名在职人员上班,严重缺人。经请示后,决定临聘李某、赵某某从事我单位保卫工作,每月支付工资1000元。”知道事实真相再也无法隐瞒,曾某如实向调查组坦白了自己的违纪事实,“因我院无其他资金支付两人工资,所以我才想出这个办法套取民政困难救助金以解决二人的薪资问题。”
“对于自己的错误行为,我感到羞愧和自责......”回顾自己的违纪行为,曾某痛心疾首、悔不当初。
纪律绝非儿戏,制度不是“稻草人”,最终,曾某为自己逾规越矩的行为买了单。2018年7月,曾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套取的1.2万元违纪资金予以收缴,上交县民政局困难救助金专用账户。
(普安县纪委监委)
敲警钟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遵纪守法、履职尽责、率先垂范,然而在本案中,作为医院院长的曾某心存侥幸,对国家补助资金动起“歪脑筋”,表面上是为了解决保卫人员应有待遇,实际上则是目无法纪,损害国家利益,最终受到了党纪处分。
这也警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绝不能放松思想上的学习和进步,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党纪国法面前侥幸不得、放纵不得、变通不得,必须慎初、慎独、慎微,防微杜渐、严格自律,严守底线、不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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