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组织决定,普安一干部被处分
编者按:为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廉洁黔西南”微信公众号根据近年来全州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典型案例,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分析点评,即日起推出“以案说纪之六大纪律典型案例评析”系列报道,以飨读者。
以案说纪之六大纪律
典型案例评析之六
典型案例
2018年4月,普安县楼下镇党委、政府选派楼下镇安监办(站)工作员李某到楼下镇偏坡村开展结对帮扶,共帮扶10户贫困户。2018年11月,经楼下镇党政联席(扩大)会议研究,决定选派李某驻开泰煤矿,监管开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但未明确李某与脱贫攻坚工作脱钩。
2019年5月初,前沿攻坚队长和工作组长要求李某到帮扶贫困户家开展相关工作,李某以到开泰煤矿驻矿为由,直至5月17日一直未走访其帮扶对象。
李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以驻矿员特殊职责为由,不按镇党委的安排开展脱贫攻坚结对帮扶工作,工作态度不端正、纪律松懈,对全县脱贫攻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2019年6月,因违反组织纪律,李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组织纪律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分析点评
人无规矩则废,党无规矩则乱。党的组织纪律是处理各级党组织之间以及党组织和党员之间关系的规范,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是全党在思想上、行动上高度一致的重要保证。党的组织纪律的核心要义,是要求全体党员同志自觉做到“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
党章第三条规定,“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员的义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
在组织决定同个人利益发生碰撞的时候,能不能自觉做到服从组织决定,是对党员干部党性和组织纪律性的有力检验。一些党员干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对组织决定不服从或者不完全服从,甚至有选择性地服从,严重损害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李某的案例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要把服从组织决定作为应尽义务,把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集体摆在更高位置,始终保持干事创业激情,勤勉履职才能不愧对组织的培养。(州纪宣)
来源:廉洁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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