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1595.5万元!普安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近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泽、何某英等5人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一案。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赵某泽、赵某、李某明、郭某兴(另案处理)、赵某辰(另案处理)等五人共同出资200万元,成立普安县楼下镇“某某典当行”从事金融借款业务,并口头约定由股东赵某泽、郑某科代表其他股东具体负责典当行业务。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郑某科、赵某泽等人在未取得金融部门相关资质许可的情况下,以“某某典当行”为平台,以投资工程项目、经营桂林修理厂等为借口,以2%的高额月息为引诱,向黄某良等24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95.5万元,退还本金117.85万元,支付利息587.8619万元,目前尚有417万元本金未追回。犯罪嫌疑人赵某泽、郑某科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再以3%至4%的高额月息出借给他人,从中赚取利差382.5351万元。期间,典当行所有股东于2014年12月28日和2015年12月30日按照其在典当行持股比例分别分红100万元,两次共计分红2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泽、郑某科、赵某、李某明、何某英在未取得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某某典当行为平台,以投资工程项目、经营修理厂等为借口,以2%的高额月息为引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五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准确把握庭审节奏和重点,有序引导5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及时归纳总结庭审中的焦点问题,依序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切实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涉案人数较多,该案将择期宣判。(来源:普安县人民法院 图文:刘娟 岑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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