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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10·13”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07月30日 14:39:57来源: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网 作者:黔西南州应急局

  2019年10月13日,国道320线(上瑞线)2415公里+50米(小地名:普安县南湖街道环湖路)处发生一起小轿车与大货车碰撞的较大道路运输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

  事故发生后,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成立了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李淞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祖慰、州应急管理局局长王美强、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覃国洲任副组长,州应急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总工会、州人社局、州公安交通管理局、普安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普安县“10·13”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析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时间和地点

  1.事故时间:2019年10月13日20时16分。

  2.事故地点:国道320线(上瑞线)2415公里+50米,小地名:普安县南湖街道环湖路。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贵ELZ337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大众汽车牌SVW71417KL;发动机号:518873,车架号:LSVWR2183JN240192;外观尺寸:长4.605米、宽1.765米、高1.46米;车辆所有人:任元恒;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客:5人,实载4人;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5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承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805072019522323001306,保险有效期至:2020年08月28日。该车在事故发生前无其他事故记录。

  2.贵E183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华菱之星牌HN5251Z21D2M3CSG;发动机号:J1B02B00231,车架号:LZ5W2BD45BB018483,外观尺寸:长10.1米、宽2.5米、高3.85米;车辆所有人:兴义市兴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宪超),实际管理使用人:吴方成;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16305Kg;实载:0Kg;驾驶室核载3人,实载3人。初次登记日期:2011年11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投保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19年11月8日。承保险种: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50万元人民币);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近三年无人员伤亡事故记录。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贵ELZ33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任元恒,男,29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三板桥镇干冲子村八组;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6月16日;审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6日,驾龄3年零3个月;驾驶证状态:正常。培训驾校:普安县黔顺驾校;驾驶证考试记录:科目一:92分,科目二:80分,科目三:90分。

  2.贵E183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钱顺高,男,49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木贾街道东贡社区良子二组11号;准驾车型B2E;发证机关: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B2证领证日期:2005年7月12日;E证领证日期:2015年4月22日;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2日,驾龄14年零3个月;驾驶证状态:正常。培训驾校:黔西南州黔安驾校;B2驾驶证考试记录:科目一:94分,科目二:补考合格,科目三:90分。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1.道路改造项目基本情况

  事故路段属于国道320线普安县江西坡至三板桥公路改造的1期项目,文毕山至三板桥段。全长15.268公里,建设标准为二级路,路基宽8.50米,设计时速为40KM/H。

  项目业主单位:普安县交通运输局;

  设计单位:贵州省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贵州省兴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6月变更为黔西南州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贵州通力达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道路改造项目验收情况

  2013年12月施工单位进场,2014年2月20日正式开工建设,原计划2015年2月20日完工,实际完工时间为2017年11月,其原因是三板桥改扩建路段征地拆迁工作影响和待二期工程施工完成后一起验收。2018年12月贵州省兴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普安县交通运输局提交验收申请,普安县交通运输局同意申报该项目验收,但是因为提交的验收资料缺项没有进行验收。2019年10月22日,普安县交通运输局对施工单位下发《关于限时提交G320普安江西坡至三板桥公路改造工程交工验收资料的紧急通知》后,2019年12月19日,该项目(1期文工程毕山至三板桥、2期工程江西坡至文毕山)验收完毕。

  3.道路标志、标线情况

  2015年12月底完成该事故施工路段的交通标识标牌和画线工程,由贵州省兴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吕天超负责安排施画标线。事故路段设计图纸上是实线,现场勘查施画成虚线,事故路段(弯道)两端没有安装限速标志牌,施工图纸上的设计时速为40KM/H,存在未按设计图纸施工问题。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三板桥方向,西往普安县城方向;道路内侧为山体,外侧为水泥档墙,墙上安装有防护网;道路施画有黄色虚线;道路全宽8.45米,由东往西机动车道宽3.75米,由西往东机动车道宽4.7米;路肩宽0.65米,边沟宽0.6米,弯道半径87.72米,纵坡度:1.7%,有效视距:70米,沥青路面,路面湿滑,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无中央隔离设施,无路灯照明。

  2.事故勘验现场为原始现场,两车均在原始位置。由东往西机动车道边缘线为基准线,环城南路8号左球机电杆为基准点。贵E183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右后轮制动印L1长3米,间距0.35米,L1起点距基准线3.05米、距基准点12.08米,L1终点(右后轮)距基准线2.52米;右前轮距基准线1.65米,距基准点3.7米。贵ELZ337号小型轿车左前轮距贵E183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前轮3.38米、距基准线3.7米、距基准点5.15米,左后轮距基准线5.27米。两车车头部位碎片、油污散落物1面积为13.9m²,中心点距基准线3.63米、距基准点4.88米;贵ELZ337号小型轿车灯壳、保险杠碎片散落物2面积为1.43m²,中心点距基准线0.71米、距基准点9.14米。

  (六)肇事货车车属单位情况

  1.发生事故的贵E183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兴义市兴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类型:股份制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坪东办坪东西路68号;该公司股东分别为钱宪超和钱剑,钱宪超持股60%,钱剑40%;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宪超;注册资本:伍佰万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6975230977;成立时间:2009年12月;营业期限:2009年12月14日至2029年12月13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522301001366;公司2018年5月25日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5月24日;经营范围:车辆销售和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等依法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2.兴义市兴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有重型货车90辆,中型汽车8辆;贵E183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属于该公司,该车2011年11月至2018年7月的实际控制人是范鹏,2018年7月变更为吴方成,吴方成不具有重型货车驾驶资格,聘请钱顺高为驾驶员驾驶贵E18398号车。

  (七)肇事车辆和驾驶员检测检验鉴定情况

  1.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贵E183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制动系工作状况正常;转向系工作状况因事故碰撞损坏无法检验;除左前灯具组因事故碰撞脱落无法检验外,其余照明信号装置工作状况正常;

  2.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贵ELZ337号小型轿车制动系工作状况无法检验;转向系工作状况正常;照明信号装置工作状况因为事故严重损坏无法检验。

  3.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贵ELZ337号小型轿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04km/h;贵E18398号重型栅式货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1km/h。

  4.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小轿车驾驶员任元恒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4.68mg/100ml;货车驾驶员钱顺高抗凝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0月13日,普安县三板桥镇干冲子村八组的任元恒驾驶贵ELZ337号小型轿车沿320国道上瑞线由普安县老油库方向往三板桥方向行驶,当日20时16分许,该车行驶至上瑞线2415公里+50米(小地名:普安县南湖街道环湖路)处时,与对向驶来的由兴义市木贾街道东贡社区良子二组的钱顺高驾驶的贵E183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碰撞,造成贵ELZ33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任元恒、乘车人瞿鑫和任刚当场死亡,乘车人瞿平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小轿车上共计4人死亡,两车损坏的较大道路运输事故。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当班民警黄镭、柯昌波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交通管制、现场维护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汇报。普安县相关部门接报后均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人员把伤员快速送往医院抢救,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信息报送、安抚慰问等善后处理工作。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接到普安县“10.13”事故报告后,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指派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祖慰、州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王克华、州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李端虎率州直相关部门人员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处理工作。10月14日凌晨三时,刘祖慰副主任、王克华副局长在普安县公安局组织召开“10.13”事故专题会议,听取普安县先期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对下步善后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普安县立即成立工作专班,严格按照一名遇难者由一个工作专班(1名县级领导干部、2名公安民警、2名街道办领导干部)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必须要确保在天亮以前把遇难者遗体全部安排到指定地点,公安部门要快速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工作,现场勘查结束后要及时恢复交通,确保人民群众出行不受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小轿车上的4人死亡,其中驾驶员1人,乘车人3人。直接经济损失共320万元,其中人员死亡赔偿费用304万元,车辆损失费用 15万元,善后处理费用1 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小轿车驾驶员任元恒喝醉酒后继续驾驶载有四人的小轿上道路行驶,在经过转弯路段时严重超速,占线转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大货车驾驶员钱顺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占线转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间接原因

  1.兴义市兴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定期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未具体参与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公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公司安装的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没有对公司车辆进行适时监控;公司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不到位(贵E18398的驾驶人钱顺高从未参加过公司的安全学习培训)。

  2.黔西南州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原贵州省兴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施工人员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对工程质量(施划标线)把关不严、施工管理和监督不到位,擅自把事故发生路段设计图纸上是实线的中心线施划成虚线。

  3.贵州通力达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公司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监督管理不到位,现场把关不严,跟踪督促不力。导致现场施工人员把事故发生路段设计图纸上是实线的中心线施划成虚线。

  4.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和打击酒驾、醉驾力度不够,排查巡查交通违法未做到全覆盖,对乡镇(街道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和检查指导力度不够到位。

  5.普安县交通运输局。普安县交通运输局作为道路改造项目业主方,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申请现场审查把关不细致,负责管理该项目的相关人员履职不够到位。

  6.兴义市交通运输局。兴义市交通运输局对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兴义市兴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不到位。

  7.普安县南湖街道办党工委、街道办。普安县南湖街道办党工委、街道办开展辖区内人、车、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够到位。

  8.普安县委、县人民政府。普安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县直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南湖街道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和督促指导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普安县“10·13”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任元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醉酒驾驶、超速行驶、转弯时占线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任元恒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钱顺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占线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由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罚款50元,驾驶证记3分。

  3.钱宪超,兴义市兴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作为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总负责人),未直接参加公司管理,督促公司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给予其2018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4.冯廷忠,黔西南州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原贵州省兴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法人。作为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总负责人),对项目部现场管理不到位、现场施工不精细督促检查指导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给予其2018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5.赵黔义,贵州通力达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作为公司安全第一负责人(总负责人),督促检查被授权人监督施工方按设计图纸施工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给予其2018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6.杨宇,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盘水派出所副所长兼盘水交警中队中队长,负责交通秩序、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督促检查酒驾、醉驾等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对其给予警告处分。

  7.陈和泼,中共党员,普安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安排部署对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查处和对乡镇(街道办)督促检查力度不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对其予以诫勉处理。

  8.戴卫荣,中共党员,普安县交通运输局工程师,2013年到2016年11月任普安县交通运输局设计室主任,2017年6月至今任普安县公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项目业主方技术负责人,督促指导监理方和施工方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监理及施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对其给予警告处分。

  9.蒋先波,中共党员,普安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业主方项目办主任,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业主方相关管理人员履职不够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对其予以诫勉处理。

  10.任贤,中共党员,普安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及行政全面工作,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办相关负责人对项目工程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普安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普安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其进行约谈。

  11.郭松,中共党员,兴义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股负责人(任职时间为2019年4月份至今,参公身份),负责兴义市道路运输行政审批和道路运输服务管理等工作,对兴义市兴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对其予以诫勉处理。

  12.魏恺,中共党员,普安县南湖街道办政法委书记,分管道路交通和消防工作,督促指导和统筹街道办“两站两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对其给予警告处分。

  13.陶支虎,中共党员,普安县南湖街道办事处主任, 主持政务全面工作,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统筹安排和督促落实相关人员开展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对其予以诫勉处理。

  14.刘庆荣,中共党员,县人大代表,普安县南湖街道办党工委书记,主持党委工作,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统筹安排和督促落实相关人员开展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对其予以诫勉处理。

  15.张维海,中共党员,普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作为县公安局局长,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对其予以诫勉处理。

  (二)对相关涉事企业的处理建议

  1.兴义市兴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兴义市兴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2.黔西南州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原贵州省兴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施工人员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对工程质量(施划标线)把关不严、施工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3.贵州通力达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公司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监督管理不到位,现场把关不严,跟踪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部门的处理建议

  1.普安县南湖街道办党工委、办事处,履行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分别向普安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普安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黔西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其进行全州通报。

  3.普安县交通运输局,履行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普安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兴义市交通运输局,履行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兴义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普安县县委、县人民政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街道办落实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分别向州委、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兴义市兴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履行道路运输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确保配备具有资质的人员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车辆适时监控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切实提升他们的安全知识,采取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普安县委、县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以路(段)长制工作为抓手,采取最强硬措施和最严厉的管理手段,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全力确保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切实做到“守土有方、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三)普安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管”要求,认真开展好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强化路面管控,加大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力度。县安委办、县道路交通安全联席办要整合公安交警、治安特警、交通运输、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人员,严查重处一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员驾驶、非法营运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做到该拘留的一律拘留,该吊证的一律吊证,该曝光的一律曝光,形成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要结合当前雨雾天气增多导致路面湿滑、有效视距不足的情况,认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总结交通事故发生特点和规律,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急弯、陡坡、连续下坡、临水临崖、涵洞隧道等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防护情况。

  (四)普安县公安交警部门要以“10.13”事故为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对酒后驾驶、超速驾驶、占道行驶带来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性作重点宣传,专门制作“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警示提示牌,张贴在公路沿线、城市街道、城乡结合部的餐馆、酒店、夜宵摊、商铺等,确保能够举一反三,做到防范于未然。公安交警部门要继续做好恶劣天气下的“两公布一提示”工作。严格落实隐患曝光常态化、违法举报制度化,对交通违法多的驾驶人、车辆、路段、企业要进行集中曝光,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交通违法举报,构建自律自治、全民参与、全民共治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格局。

  (五)兴义市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行业监管,增加对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及时查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整改到位,筑牢预防道路运输事故发生的第一道防线。

州人民政府普安县“10·13” 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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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10·13”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网 | 2020年07月30日 14:39:57 | 黔西南州应急局

  2019年10月13日,国道320线(上瑞线)2415公里+50米(小地名:普安县南湖街道环湖路)处发生一起小轿车与大货车碰撞的较大道路运输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

  事故发生后,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成立了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李淞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祖慰、州应急管理局局长王美强、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覃国洲任副组长,州应急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总工会、州人社局、州公安交通管理局、普安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普安县“10·13”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析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时间和地点

  1.事故时间:2019年10月13日20时16分。

  2.事故地点:国道320线(上瑞线)2415公里+50米,小地名:普安县南湖街道环湖路。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贵ELZ337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大众汽车牌SVW71417KL;发动机号:518873,车架号:LSVWR2183JN240192;外观尺寸:长4.605米、宽1.765米、高1.46米;车辆所有人:任元恒;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客:5人,实载4人;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5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承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805072019522323001306,保险有效期至:2020年08月28日。该车在事故发生前无其他事故记录。

  2.贵E183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华菱之星牌HN5251Z21D2M3CSG;发动机号:J1B02B00231,车架号:LZ5W2BD45BB018483,外观尺寸:长10.1米、宽2.5米、高3.85米;车辆所有人:兴义市兴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宪超),实际管理使用人:吴方成;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16305Kg;实载:0Kg;驾驶室核载3人,实载3人。初次登记日期:2011年11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投保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19年11月8日。承保险种: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50万元人民币);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近三年无人员伤亡事故记录。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贵ELZ33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任元恒,男,29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三板桥镇干冲子村八组;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6月16日;审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6日,驾龄3年零3个月;驾驶证状态:正常。培训驾校:普安县黔顺驾校;驾驶证考试记录:科目一:92分,科目二:80分,科目三:90分。

  2.贵E183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钱顺高,男,49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木贾街道东贡社区良子二组11号;准驾车型B2E;发证机关: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B2证领证日期:2005年7月12日;E证领证日期:2015年4月22日;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2日,驾龄14年零3个月;驾驶证状态:正常。培训驾校:黔西南州黔安驾校;B2驾驶证考试记录:科目一:94分,科目二:补考合格,科目三:90分。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1.道路改造项目基本情况

  事故路段属于国道320线普安县江西坡至三板桥公路改造的1期项目,文毕山至三板桥段。全长15.268公里,建设标准为二级路,路基宽8.50米,设计时速为40KM/H。

  项目业主单位:普安县交通运输局;

  设计单位:贵州省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贵州省兴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6月变更为黔西南州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贵州通力达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道路改造项目验收情况

  2013年12月施工单位进场,2014年2月20日正式开工建设,原计划2015年2月20日完工,实际完工时间为2017年11月,其原因是三板桥改扩建路段征地拆迁工作影响和待二期工程施工完成后一起验收。2018年12月贵州省兴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普安县交通运输局提交验收申请,普安县交通运输局同意申报该项目验收,但是因为提交的验收资料缺项没有进行验收。2019年10月22日,普安县交通运输局对施工单位下发《关于限时提交G320普安江西坡至三板桥公路改造工程交工验收资料的紧急通知》后,2019年12月19日,该项目(1期文工程毕山至三板桥、2期工程江西坡至文毕山)验收完毕。

  3.道路标志、标线情况

  2015年12月底完成该事故施工路段的交通标识标牌和画线工程,由贵州省兴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吕天超负责安排施画标线。事故路段设计图纸上是实线,现场勘查施画成虚线,事故路段(弯道)两端没有安装限速标志牌,施工图纸上的设计时速为40KM/H,存在未按设计图纸施工问题。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三板桥方向,西往普安县城方向;道路内侧为山体,外侧为水泥档墙,墙上安装有防护网;道路施画有黄色虚线;道路全宽8.45米,由东往西机动车道宽3.75米,由西往东机动车道宽4.7米;路肩宽0.65米,边沟宽0.6米,弯道半径87.72米,纵坡度:1.7%,有效视距:70米,沥青路面,路面湿滑,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无中央隔离设施,无路灯照明。

  2.事故勘验现场为原始现场,两车均在原始位置。由东往西机动车道边缘线为基准线,环城南路8号左球机电杆为基准点。贵E183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右后轮制动印L1长3米,间距0.35米,L1起点距基准线3.05米、距基准点12.08米,L1终点(右后轮)距基准线2.52米;右前轮距基准线1.65米,距基准点3.7米。贵ELZ337号小型轿车左前轮距贵E183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前轮3.38米、距基准线3.7米、距基准点5.15米,左后轮距基准线5.27米。两车车头部位碎片、油污散落物1面积为13.9m²,中心点距基准线3.63米、距基准点4.88米;贵ELZ337号小型轿车灯壳、保险杠碎片散落物2面积为1.43m²,中心点距基准线0.71米、距基准点9.14米。

  (六)肇事货车车属单位情况

  1.发生事故的贵E183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兴义市兴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类型:股份制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坪东办坪东西路68号;该公司股东分别为钱宪超和钱剑,钱宪超持股60%,钱剑40%;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宪超;注册资本:伍佰万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6975230977;成立时间:2009年12月;营业期限:2009年12月14日至2029年12月13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522301001366;公司2018年5月25日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5月24日;经营范围:车辆销售和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等依法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2.兴义市兴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有重型货车90辆,中型汽车8辆;贵E183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属于该公司,该车2011年11月至2018年7月的实际控制人是范鹏,2018年7月变更为吴方成,吴方成不具有重型货车驾驶资格,聘请钱顺高为驾驶员驾驶贵E18398号车。

  (七)肇事车辆和驾驶员检测检验鉴定情况

  1.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贵E183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制动系工作状况正常;转向系工作状况因事故碰撞损坏无法检验;除左前灯具组因事故碰撞脱落无法检验外,其余照明信号装置工作状况正常;

  2.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贵ELZ337号小型轿车制动系工作状况无法检验;转向系工作状况正常;照明信号装置工作状况因为事故严重损坏无法检验。

  3.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贵ELZ337号小型轿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04km/h;贵E18398号重型栅式货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1km/h。

  4.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小轿车驾驶员任元恒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4.68mg/100ml;货车驾驶员钱顺高抗凝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0月13日,普安县三板桥镇干冲子村八组的任元恒驾驶贵ELZ337号小型轿车沿320国道上瑞线由普安县老油库方向往三板桥方向行驶,当日20时16分许,该车行驶至上瑞线2415公里+50米(小地名:普安县南湖街道环湖路)处时,与对向驶来的由兴义市木贾街道东贡社区良子二组的钱顺高驾驶的贵E183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碰撞,造成贵ELZ33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任元恒、乘车人瞿鑫和任刚当场死亡,乘车人瞿平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小轿车上共计4人死亡,两车损坏的较大道路运输事故。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当班民警黄镭、柯昌波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交通管制、现场维护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汇报。普安县相关部门接报后均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人员把伤员快速送往医院抢救,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信息报送、安抚慰问等善后处理工作。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接到普安县“10.13”事故报告后,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指派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祖慰、州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王克华、州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李端虎率州直相关部门人员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处理工作。10月14日凌晨三时,刘祖慰副主任、王克华副局长在普安县公安局组织召开“10.13”事故专题会议,听取普安县先期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对下步善后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普安县立即成立工作专班,严格按照一名遇难者由一个工作专班(1名县级领导干部、2名公安民警、2名街道办领导干部)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必须要确保在天亮以前把遇难者遗体全部安排到指定地点,公安部门要快速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工作,现场勘查结束后要及时恢复交通,确保人民群众出行不受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小轿车上的4人死亡,其中驾驶员1人,乘车人3人。直接经济损失共320万元,其中人员死亡赔偿费用304万元,车辆损失费用 15万元,善后处理费用1 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小轿车驾驶员任元恒喝醉酒后继续驾驶载有四人的小轿上道路行驶,在经过转弯路段时严重超速,占线转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大货车驾驶员钱顺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占线转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间接原因

  1.兴义市兴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定期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未具体参与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公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公司安装的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没有对公司车辆进行适时监控;公司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不到位(贵E18398的驾驶人钱顺高从未参加过公司的安全学习培训)。

  2.黔西南州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原贵州省兴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施工人员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对工程质量(施划标线)把关不严、施工管理和监督不到位,擅自把事故发生路段设计图纸上是实线的中心线施划成虚线。

  3.贵州通力达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公司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监督管理不到位,现场把关不严,跟踪督促不力。导致现场施工人员把事故发生路段设计图纸上是实线的中心线施划成虚线。

  4.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和打击酒驾、醉驾力度不够,排查巡查交通违法未做到全覆盖,对乡镇(街道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和检查指导力度不够到位。

  5.普安县交通运输局。普安县交通运输局作为道路改造项目业主方,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申请现场审查把关不细致,负责管理该项目的相关人员履职不够到位。

  6.兴义市交通运输局。兴义市交通运输局对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兴义市兴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不到位。

  7.普安县南湖街道办党工委、街道办。普安县南湖街道办党工委、街道办开展辖区内人、车、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够到位。

  8.普安县委、县人民政府。普安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县直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南湖街道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和督促指导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普安县“10·13”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任元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醉酒驾驶、超速行驶、转弯时占线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任元恒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钱顺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占线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由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罚款50元,驾驶证记3分。

  3.钱宪超,兴义市兴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作为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总负责人),未直接参加公司管理,督促公司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给予其2018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4.冯廷忠,黔西南州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原贵州省兴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法人。作为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总负责人),对项目部现场管理不到位、现场施工不精细督促检查指导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给予其2018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5.赵黔义,贵州通力达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作为公司安全第一负责人(总负责人),督促检查被授权人监督施工方按设计图纸施工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给予其2018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6.杨宇,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盘水派出所副所长兼盘水交警中队中队长,负责交通秩序、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督促检查酒驾、醉驾等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对其给予警告处分。

  7.陈和泼,中共党员,普安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安排部署对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查处和对乡镇(街道办)督促检查力度不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对其予以诫勉处理。

  8.戴卫荣,中共党员,普安县交通运输局工程师,2013年到2016年11月任普安县交通运输局设计室主任,2017年6月至今任普安县公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项目业主方技术负责人,督促指导监理方和施工方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监理及施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对其给予警告处分。

  9.蒋先波,中共党员,普安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业主方项目办主任,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业主方相关管理人员履职不够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对其予以诫勉处理。

  10.任贤,中共党员,普安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及行政全面工作,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办相关负责人对项目工程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普安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普安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其进行约谈。

  11.郭松,中共党员,兴义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股负责人(任职时间为2019年4月份至今,参公身份),负责兴义市道路运输行政审批和道路运输服务管理等工作,对兴义市兴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对其予以诫勉处理。

  12.魏恺,中共党员,普安县南湖街道办政法委书记,分管道路交通和消防工作,督促指导和统筹街道办“两站两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对其给予警告处分。

  13.陶支虎,中共党员,普安县南湖街道办事处主任, 主持政务全面工作,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统筹安排和督促落实相关人员开展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对其予以诫勉处理。

  14.刘庆荣,中共党员,县人大代表,普安县南湖街道办党工委书记,主持党委工作,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统筹安排和督促落实相关人员开展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对其予以诫勉处理。

  15.张维海,中共党员,普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作为县公安局局长,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对其予以诫勉处理。

  (二)对相关涉事企业的处理建议

  1.兴义市兴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兴义市兴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2.黔西南州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原贵州省兴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施工人员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对工程质量(施划标线)把关不严、施工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3.贵州通力达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公司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监督管理不到位,现场把关不严,跟踪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部门的处理建议

  1.普安县南湖街道办党工委、办事处,履行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分别向普安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普安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黔西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其进行全州通报。

  3.普安县交通运输局,履行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普安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兴义市交通运输局,履行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兴义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普安县县委、县人民政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街道办落实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分别向州委、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兴义市兴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履行道路运输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确保配备具有资质的人员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车辆适时监控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切实提升他们的安全知识,采取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普安县委、县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以路(段)长制工作为抓手,采取最强硬措施和最严厉的管理手段,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全力确保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切实做到“守土有方、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三)普安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管”要求,认真开展好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强化路面管控,加大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力度。县安委办、县道路交通安全联席办要整合公安交警、治安特警、交通运输、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人员,严查重处一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员驾驶、非法营运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做到该拘留的一律拘留,该吊证的一律吊证,该曝光的一律曝光,形成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要结合当前雨雾天气增多导致路面湿滑、有效视距不足的情况,认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总结交通事故发生特点和规律,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急弯、陡坡、连续下坡、临水临崖、涵洞隧道等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防护情况。

  (四)普安县公安交警部门要以“10.13”事故为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对酒后驾驶、超速驾驶、占道行驶带来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性作重点宣传,专门制作“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警示提示牌,张贴在公路沿线、城市街道、城乡结合部的餐馆、酒店、夜宵摊、商铺等,确保能够举一反三,做到防范于未然。公安交警部门要继续做好恶劣天气下的“两公布一提示”工作。严格落实隐患曝光常态化、违法举报制度化,对交通违法多的驾驶人、车辆、路段、企业要进行集中曝光,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交通违法举报,构建自律自治、全民参与、全民共治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格局。

  (五)兴义市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行业监管,增加对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及时查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整改到位,筑牢预防道路运输事故发生的第一道防线。

州人民政府普安县“10·13” 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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