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望谟县复兴镇弄腊村过朝组村民黄某失火后又故意放火烧山,望谟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和放火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年。
3月18日,望谟县复兴镇弄腊村过朝组村民黄某上山找牛,在山顶抽烟后随手将烟头丢弃在草丛中引发山火,眼看山火难以扑灭,黄某又故意用火机点燃草丛放火烧山,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近日,黄某被望谟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和放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某系望谟县复兴镇弄腊村过朝组村民。2014年3月18日11时许,黄某到望谟县大观镇大塘村拢箐坡一带找牛,因未找着,在山顶休息抽烟后随手将烟头丢弃在草丛中引发山火,过火面积441.3亩,其中有林面积163.2亩,造成经济损失105173.40元。
眼看山火难以扑灭,黄某随即起身离开。当其行至大观村王母沟时另起犯意,故意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大观村王母沟至S312省道复兴镇打哨村路口石牛坳段路坎下一带的杂草点燃,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有林面积1571.4亩,其中有林面积1475.1亩,造成经济损失265839.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因用火不慎,造成森林火灾,导致森林过火面积163.2亩,造成经济损失105173.4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黄某失火引发森林火灾逃离后,又在大观镇大观村王母沟至S312省道复兴镇打哨村路口石牛坳段路坎下用火机将杂草点燃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1475.1亩,经济损失265839.50元。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失火罪、放火罪的事实罪名成立,应依法严惩。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坦白,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望谟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杨光勇)
村民失火后又故意放火烧山 数罪并罚领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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