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2014年8月7日,黔西南州望谟县公安局以涉嫌组织妇女卖淫罪向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梁某、胡某、胡某某、李某4名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梁某,女,41岁,布依族,文盲,望谟县人。经查,2012年以来,其伙同丈夫胡某、儿子胡某某、侄儿李某等人,以其家为窝点,以家庭成员相互分工的形式,长期组织十余名妇女卖淫。由梁某等人负责联系嫖娼人员,梁某、胡某、胡某某、李某等人用摩托车、轿车作为接送工具,负责接送卖淫女,将卖淫女送至望谟县城内的酒店、宾馆、旅社等地以“快餐”(指发生一次性关系)150元至220元、“包夜”(指陪嫖客睡觉,并可多次发生性关系)6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卖淫。梁某、胡某、胡某某、李某等人从卖淫女每次卖淫所得中提成百分之三十。为达到组织妇女卖淫,从中获取高额非法利益,梁艳让卖淫女长期租住其家中,并在以毒品、赌博等方式控制卖淫女。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某、胡某、胡某某、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涉嫌组织妇女卖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八十五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梁某、胡某、胡某某、李某。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胡小红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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