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新一轮农村公益性公墓暨扩大火化区域公告
兴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新一轮农村公益性公墓暨扩大火化区域公告
全市广大人民群众: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3月26日修订)》《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黔西南州兴仁县等7县及义龙新区划定为火化区的批复》(黔府函〔2014〕230号)等相关规定,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12月30日00时投入使用已修建完成的公益性公墓,并扩大火化区域,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2月30日00时起,下山镇凉水井公墓、回龙镇龙福宝公墓、巴铃镇龙上坡公墓(一期)投入使用。公墓启动投入使用后,统一划归公墓所在地所属乡镇管理,由乡镇负责办理安葬登记、墓穴出租、发放安葬证等相关手续。
二、巴铃镇、屯脚镇、下山镇、回龙镇四个乡镇区域内,自2022年12月30日00时起划为集中火化区域。在巴铃镇龙上坡公墓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前,巴铃镇区域内死亡人员火化后,逝者家属可选择龙上坡公墓(一期)或就近公益性公墓(或经营性公墓)安葬,也可将骨灰寄存八卦塘殡仪馆。
三、东湖街道办事处西洋村、三帽坡村和新房子村死亡人员火化后,可就近选择公益性公墓(或经营性公墓)进行安葬。其他乡镇确需跨区域安葬的,须经民政部门公墓管理机构按法律法规及政策审批。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火化区域内人员死亡后,逝者家属应按相关规定将逝者遗体送到八卦塘殡仪馆集中火化,7日内办理完毕丧事活动,违者将按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将市域内死亡人员遗体外运,因特殊情况需外运的,须经接收地殡仪馆同意接收后,由殡仪馆接运。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遗体运输业务。
(三)凡火化区域死亡的人员禁止入棺土葬,火化后集中到公墓安葬;财政供养人员须按规定到经营性公墓安葬。
(四)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殡葬执法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公告。
五、本公告自2022年12月30日00时起施行。
兴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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