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失火罪,兴仁市3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2月春风起,兴仁市连续多日气温不断回升,植被干燥,极易引发森林火灾。
近日,兴仁市3人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
“放火烧山 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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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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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以案为鉴
帮助大家牢固树立防火意识
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案例一
2月19日早上,嫌疑人龙某某到兴仁市屯脚镇小秧坝干农活时,用打火机把割倒在田里的五谷杆点燃欲烧成灰。
点燃后由于风太大,燃烧的五谷杆被吹飞出,引燃了旁边的山林,引发火灾。
火灾过火面积达58.2954公顷,造成经济损失66万余元。
案例二
2月20日上午10时许,嫌疑人周某某到兴仁市鲁础营回族乡一小地名为坟坝的地里烧干草,因风较大,引燃周边的茅草,继而引燃树林,周某某见火势较大,自己无法扑灭,遂起身回家。
最终导致火灾过火面积达34.2928公顷,造成经济损失5万余元。
案例三
2月19日10时许,嫌疑人陆某某在潘家庄镇坪寨村一地里采摘蕨苔时,将烟头扔到地内的杂草丛中引发火灾,造成3886.47立方米乔木林和11.66公顷灌木地被烧毁。目前,3名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条链接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通常会危害到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认定标准: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法律规定: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处理时,首先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次,要查明损失的大小。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或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来源:兴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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