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挖野生兰花,我看“刑” ——黔西南州首例采挖野生兰花案宣判
基本案情
近日,安龙县人民法院宣判了黔西南州首例采挖野生兰花入刑案,以被告人吴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610元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非法采挖的野生兰花应予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告人吴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庭审现场)
经审理认定,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到安龙县笃山镇的多处野外山上非法采挖野生兰花63株,出售野生兰花5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兰科兰属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后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兰花历来也在传统文化中被国人视为高洁典雅的象征,然而,近年来随着兰花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兰花的市场价格持续走高,作为宝贵自然资源的野生兰花也遭到了大规模的非法开挖,部分不法人员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深入深山,盗采野生兰花售卖获利。也有部分爱兰人士出于对兰花的爱好和痴迷而非法采挖野生兰花用于自赏。
2021年9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除兔耳兰以外的所有野生兰花,都被列入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非法采挖、毁坏、销售、收购野生兰花等行为可能将涉嫌刑事犯罪。
安龙法院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要正确对待兰花鉴赏文化,积极倡导合法赏兰养兰爱兰的新风尚,切实提高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到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中来,携手共建美好生态家园。
法官提醒:君子爱花,取之有道,路边的野花不要采。不论是销售获利还是自我鉴赏,非法采挖野生兰花都是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安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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