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典型案例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行业领域监管,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黔西南州百宝斋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2023年2月8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黔西南州百宝斋药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川木通”等药品超过有效期限后,仍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陈列在一起,无不合格药品标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为劣药。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4月17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12种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并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案例二:兴义市王XX烤鸭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5月29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自制的卤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6月29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3年7月4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权利,并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卤肉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元整(350.00元);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案例三:兴义市马岭田田圈农资经营服务部销售不合格产品(复合肥料)案
2022年11月10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兴义市马岭田田圈农资经营服务部销售的“绿聚能”复合肥料。2022年12月22日出具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的“绿聚能”复合肥料经检验不合格,2023年1月5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抽检报告,并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复合肥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叁仟捌佰元整(3800.00元);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案例四:义龙新区双合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1月31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高新区工科局、税务局对义龙新区双合加油站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加油机芯片拍摄影像资料送加油机生产厂商进行鉴定。2023年2月10日,经加油机生产厂商出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加油机芯片与原厂主板状态不一致。当事人擅自更换、使用假冒加油机主板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制造、销售、安装、使用下列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零配件:(七)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之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6台加油机;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案例五:兴义宏盛郎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3年8月29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到兴义宏盛郎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在美团商城上发布的医疗广告与向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相符。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内容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含有医疗技术及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构成了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之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来源:兴义市场监管
频道推荐
共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