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培训为名公款旅游,义龙新区2名干部受处分
以案说纪之六大纪律典型案例评析之十八
典型案例
2014年4月11日,时任义龙新区雨樟镇副镇长王某丽、时任雨樟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胡某洪到成都参加“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城管应急执法培训”,培训为期5天。培训结束后,王某丽与胡某洪未按期返程,而是与王某丽丈夫杨某某一起前往成都市区、乐山大佛等地旅游,直到4月20日才返程。后回雨樟镇进行报销,共违规报销费用共计10424元。
在组织审查期间,二人如实说明本人违纪事实,主动退缴公款旅游费用。2019年8月、12月,胡某洪、王某丽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报销费用全部收缴并上缴国库。
分析点评
这是一起借参加培训之机违规公款旅游的典型案例。公款旅游,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的典型问题,是“四风”问题的典型表现,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在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之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心存侥幸,以考察调研、学习培训、招商参展等名义行公款旅游之实,最终受到党纪处分,教训值得汲取。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纠正“四风”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警醒,高悬法纪戒尺,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洁身自好。(州纪宣)
廉洁纪律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来源:廉洁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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