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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县境内天然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2023年03月18日 09:01:37来源:贞丰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

  为保护贞丰县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推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渔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黔农通告〔2020〕1号)《贵州省2023年珠江流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方案》(黔农办发〔2023〕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贞丰县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范围:贞丰县境内的所有自然河流、水库、湖泊等天然水域。

  三、禁止类型: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在规定的禁渔时间和禁渔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保种保育、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严禁收购、贩运、销售、加工在禁渔时间和禁渔范围内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五、贞丰县境内所有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由贞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等;实施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对执法人员、案件举报人、证明人采取威胁、恐吓甚至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859-6619110(贞丰县公安局)

  0859-6615868(贞丰县农业农村局)

贞丰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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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县境内天然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贞丰县人民政府网 | 2023年03月18日 09:01:37 | 

  为保护贞丰县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推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渔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黔农通告〔2020〕1号)《贵州省2023年珠江流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方案》(黔农办发〔2023〕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贞丰县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范围:贞丰县境内的所有自然河流、水库、湖泊等天然水域。

  三、禁止类型: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在规定的禁渔时间和禁渔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保种保育、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严禁收购、贩运、销售、加工在禁渔时间和禁渔范围内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五、贞丰县境内所有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由贞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等;实施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对执法人员、案件举报人、证明人采取威胁、恐吓甚至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859-6619110(贞丰县公安局)

  0859-6615868(贞丰县农业农村局)

贞丰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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