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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殡葬服务管理条例》9月1日施行 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

人民网黔西南频道记者问州民政局局长陆光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中的惠民规定有哪些?

陆光华: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应当积极推行惠民殡葬,将遗体接运、灵堂租用、遗体冷藏、遗体火化和骨灰存放等五项基本殡葬服务收费项目逐步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不断提高殡葬基本服务保障水平。目前兴义市已对上述五项基本服务项目免收费用,凡是兴义市城区户籍人口,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化,且未享受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免除其五项基本丧葬服务费用。下一步我们将逐步在全州范围内实现五项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全免。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墓分为经营性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墓地为城镇居民和其他公民使用;农村公益性墓地为农村村民使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应当无偿划定不少于5%作为公益性墓地。”条例中规定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结合的方式,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体的丧葬需求。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墓价格和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进行监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监管对公墓和丧葬服务项目的收费形成了强有力的制约,缓解了老百姓丧葬费用过高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殡葬服务机构对集中治丧场所的餐饮服务实行竞争管理机制,依法经营”。殡葬服务机构对集中治丧场所的餐饮服务实行竞争管理机制,提供多样化选择,满足各个消费阶层的不同要求,让人民群众明白消费,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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