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警示】之酒驾无小事 警钟需长鸣
2021年2月6日,张某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6.82mg/100ml)驾驶贵E**42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邓某等2人)由纳怀大桥往兴义方向行驶,22时20分,当行驶至兴义市兴马大道者沙路口处时,撞上道路隔离花台,造成张某、邓某等3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核载:2人,实载:3人),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危害极大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可估量,不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则有可能加重损害后果,有关研究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至70%,对保护广大群众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黔西南州公安交警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持续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严厉打击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增强群众拒绝酒后驾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的意识,降低事故风险。守护群众出行平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务实之举,我们将全力以赴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黔西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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