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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这些交通违法采取 “首违警告”“提示教育”

2021年04月27日 07:58:07来源: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作者:

忘带行驶证却遇到交警?

第一次来黔西南州

道路不熟驶入禁止通行道路?

不小心违反警告标线指示?

……

蜀黍,能给个机会吗?

  为进一步提升全州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努力构建群众满意旅游交通环境,黔西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按照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违章轻处罚教育为主,善待游人客商、善待外来车辆”的原则,根据执法对象对道路交通的熟悉程度与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通过采取教育、警告、罚款、记分、采取强制措施5个等级方式,逐级加重对执法对象的教育惩处手段,达到教育轻处初次轻微交通违法、严惩重处严重交通违法的工作目标,积极营造黔西南州文明友好的营商环境、规范热情的旅游环境、公正平和的执法环境。

哪些交通违法行为

能让交警“放一马”?

速看

  01

  对以下交通违法,采取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

  遇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应指出违法行为后,予以口头教育后放行。(注:针对摩托车、电动车未按规定在专用车道行驶的、未靠右行驶的、行人闯红灯等违反通行规则的行为,除不听从执勤执法人员指挥的情况外,应认定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

  02

  对以下交通违法,采取警告方式进行处理的情况:

  1、在现场执法过程中,下列情况属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1)因不熟悉道路,初次误入单行线或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已取得检验合格标志);

  (4)拖拉机驶入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5)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6)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7)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8)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9)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10)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11)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12)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13)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主动到车辆管理所进行检验的;

  (14)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在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口头警告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2、在非现场执法过程中,下列情况属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1)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3)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4)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03

  对以下交通违法行为,采取罚款方式进行处罚的情况:

  针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除有信号灯或人工控制的路口情况外,应只针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对机动车变更车道时未影响正常行驶机动车的情况,应免于处罚与记分;及其他轻微危害交通违法行为。

  04

  对以下交通违法行为,采取记分并处罚款方式进行处罚的情况:

  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采取记分手段并处罚款;但在非现场执法过程中,初次发现下列属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非主观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时,应免于处罚:

  (1)机动车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2)机动车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3)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05

  对以下交通违法行为,取强制措施并处记分、罚款方式进行处置的情况:

  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处置;遇下列情况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应按照“顶格处罚”原则实施:

  (1)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2)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

  (3)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4)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6)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

  (7)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8)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9)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0)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驾驶机动车而去乘坐的;

  (11)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13)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14)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15)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的;

  (16)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

  (17)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18)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19)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20)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21)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

  (22)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来源: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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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这些交通违法采取 “首违警告”“提示教育”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 2021年04月27日 07:58:07 | 

忘带行驶证却遇到交警?

第一次来黔西南州

道路不熟驶入禁止通行道路?

不小心违反警告标线指示?

……

蜀黍,能给个机会吗?

  为进一步提升全州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努力构建群众满意旅游交通环境,黔西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按照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违章轻处罚教育为主,善待游人客商、善待外来车辆”的原则,根据执法对象对道路交通的熟悉程度与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通过采取教育、警告、罚款、记分、采取强制措施5个等级方式,逐级加重对执法对象的教育惩处手段,达到教育轻处初次轻微交通违法、严惩重处严重交通违法的工作目标,积极营造黔西南州文明友好的营商环境、规范热情的旅游环境、公正平和的执法环境。

哪些交通违法行为

能让交警“放一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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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对以下交通违法,采取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

  遇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应指出违法行为后,予以口头教育后放行。(注:针对摩托车、电动车未按规定在专用车道行驶的、未靠右行驶的、行人闯红灯等违反通行规则的行为,除不听从执勤执法人员指挥的情况外,应认定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

  02

  对以下交通违法,采取警告方式进行处理的情况:

  1、在现场执法过程中,下列情况属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1)因不熟悉道路,初次误入单行线或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已取得检验合格标志);

  (4)拖拉机驶入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5)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6)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7)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8)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9)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10)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11)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12)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13)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主动到车辆管理所进行检验的;

  (14)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在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口头警告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2、在非现场执法过程中,下列情况属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1)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3)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4)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03

  对以下交通违法行为,采取罚款方式进行处罚的情况:

  针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除有信号灯或人工控制的路口情况外,应只针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对机动车变更车道时未影响正常行驶机动车的情况,应免于处罚与记分;及其他轻微危害交通违法行为。

  04

  对以下交通违法行为,采取记分并处罚款方式进行处罚的情况:

  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采取记分手段并处罚款;但在非现场执法过程中,初次发现下列属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非主观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时,应免于处罚:

  (1)机动车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2)机动车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3)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05

  对以下交通违法行为,取强制措施并处记分、罚款方式进行处置的情况:

  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处置;遇下列情况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应按照“顶格处罚”原则实施:

  (1)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2)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

  (3)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4)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6)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

  (7)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8)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9)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0)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驾驶机动车而去乘坐的;

  (11)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13)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14)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15)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的;

  (16)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

  (17)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18)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19)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20)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21)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

  (22)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来源: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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