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禁止跨区域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禁止跨区域招生
近日,黔西南州教育局发布《黔西南州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2022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和《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规定:“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违规跨区域招生”。还有哪些重点?一起来解读一下吧!
1.今年招生如何统筹?
《方案》规定,全州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行“州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规定,义务教育入学在州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州教育局全面统筹,各县(市、新区)教育局组织实施。
2.有哪些基本原则?
《方案》明确,坚持阳光招生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坚持公办和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原则和阳光入学制度。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笔试、免试、面谈、考察等方式选拔学生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公办学校按照学生户籍所在地,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无条件接收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禁止招收择校生,借读生。
3.民办学校如何招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
《方案》结合上述规定,明确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同步录取。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和录取工作由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挂钩招生。
4.怎样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方案》规定,要“强化政策落实,保障特殊群体”。一是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坚持“两为主”原则,加快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外来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办法,按照居住证(居住证应在有效期内)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的原则安排随迁子女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公办学位不足的,由属地统筹到其他学校入学。跨行政区域的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统筹保障范围,原则上在户籍地具备监护条件的由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保障入学,户籍地不具备监护条件的按照“两为主”原则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置。二是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按照分类安置的原则,“一生一案”做好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保障。三是易地扶贫搬迁户子女入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确保易地扶贫搬迁户子女义务教育保障到位,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做好搬迁户子女就学衔接工作,并严格控制班额。
全文
黔西南州教育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新区)教育局:
现将《黔西南州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黔西南州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黔西南州教育局
2022年4月1日
附件
黔西南州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公平,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及《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黔教发〔20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推进教育公平和提升教育质量为主线,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通过推进招生入学工作管理,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划片入学政策,进一步规范我州义务教育招生秩序,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切实维护我州中小学生入学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老百姓在家门口“学好上、上好学”。
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紧围绕教育立州战略,着眼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深入推进依法治教,构建平等发展、公办民办互不享有招生特权的良性机制,切实维护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三、基本原则
(一)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各地要围绕“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推进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全覆盖。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笔试、面试、面谈、考察等方式选拔学生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公办学校按照学生户籍所在地,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无条件接受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禁止招收择校生、借读生。学校在统一分班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考试、面试等方式进行摸底测试,要按照学生序号采用随机派位等方式,对新生均衡编班、阳光分班,主动接受社会、家长监督。
(二)同步阳光招生原则。坚持公办和民办学校按时同步招生原则和阳光入学制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选择生源。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挂钩招生。实行阳光招生,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落实教育优待政策,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优抚对象入学,统筹做好教育资源配置,推动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主要措施
(一)州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规定,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在州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州教育局全面统筹,各县(市、新区)教育局具体落实。各县(市、新区)教育局要切实履行组织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主体责任,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划片入学原则,统筹好县域义务教育资源,将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纳入统一管理,切实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和录取工作由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
(二)精准研判计划,完善过程管理。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按照公布的招生片区或范围进行登记入学,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考试、面试、面谈、测试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各地既要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又要做好农村学校“小升初”整班移交。要严格均衡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在正式开学报到、学生分班名单公布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考试、面试等。
(三)规范班额配置,严格计划管理。各县(市、新区)教育局要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规模,精准分析本区域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要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等审定当年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州教育局备案,学校不得随意突破计划,严禁学校以借读、挂学籍等方式招收学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同步录取。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应首先通过直升招收本校自愿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应公开报名。
(四)加强宣传培训,促进规范管理。各县(市、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比对分析辖区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户籍及外来常住人口适龄儿童数等多种因素,科学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和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确需调整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五)强化政策落实,保障特殊群体。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坚持“两为主”原则,加快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外来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办法,进一步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按照居住证(居住证应在有效期内)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的原则安排随迁子女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公办学位不足的,应继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鼓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积极探索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科学合理设置积分项目和分值梯度,确保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跨行政区域的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统筹保障范围,原则上在户籍地具备监护条件的由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保障入学,户籍地不具备监护条件的按照“两为主”原则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置。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按照分类安置的原则,“一生一案”做好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保障。对于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可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需要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采用送教上门、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易地扶贫搬迁户子女入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确保易地扶贫搬迁户适龄子女义务教育保障到位,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做好搬迁户子女就学衔接工作,并严格控制班额。
(六)统一信息发布,规范流程管理。各县(市、新区)教育局及时完成对辖区内公办学校的学校简介、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的审核;经过审核的县级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划片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报州教育局备案。
(七)加强过程监督,强化结果考核。各县(市、新区)要成立义务教育招生监督小组,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程序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严肃招生纪律。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坚决遏制跨区域掐尖招生、义务教育考试招生、与社会培训机构挂钩招生、各类考试证书招生等。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县(市、新区)教育局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注册学籍和办理学籍转接,切实规范招生行为,严格落实纪律要求,构建良好的教育生态。
(二)加大查处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违规招生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州教育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三)加强招生宣传。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宣传工作由州、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组织,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密切协作,积极做好正面宣传,将招生工作政策、片区划分、入学登记时间、地点及所需手续等政策内容提前向社会公布,广泛运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和手段加大对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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