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
1.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5.经考调(聘)办研究确定不能调(聘)用的其他情况。
考察不合格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
九、调(聘)用办法
(一)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调(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调(聘)用的,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调(聘)用,办理调(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调(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调(聘)用,等查实并做出结论再决定是否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