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一女子离婚不成 私自修改判决书被行政拘留
今年“五·一”收假第一天,承办法官接到被告律师电话“法官,你们是不是发错判决书了,为什么原告的判决书是准予离婚,被告的判决书是不准予离婚?”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王某翠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安龙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相识后共同生活至今已十余年之久,且王某翠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遂于2023年1月5日判决不准予王某翠与王某林离婚,并通过“12368”电子送达平台将判决书分别送达给王某翠和王某林。
王某翠以防止王某林纠缠为由,在打印判决书时私自将“不准予离婚”更改为“准予离婚”并随身携带。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在派出所调解过程中,王某翠将其更改的判决书出示使用,便出现了王某林律师打电话问法官是不是发错判决书的一幕。
王某翠私自更改判决书的违法行为,后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七日。
【法官寄语】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明文件或使用的印章是国家机关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公权力的过程中产生的凭证。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凭证,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伪造、变造的行为都会影响到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破坏司法权威。切不可自作聪明,用伪造、变造的违法手段,迫切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以免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日常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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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安龙县人民法院 作者: 黄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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