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遗体火化工作的通告
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遗体火化工作的通告
全县广大居民:
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晴隆县遗体火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现有公墓命名为龙门山公墓。
二、县城区集中治丧和集中安葬区域调整划定为:由东观街道黄庄二十九号路(连接蔡家社区处)至殡仪馆、大歪山、七里牌、苦蒜坡、高坡七组刘家高抵、马寨湾、高坡七组郑家大坡、山背后、三宝产业园区、削峰填谷、高坡二组(高坡老顶)接莲城街道南街社区四方井、野鸡坡、大石板、白家塘(烈士陵园)、养马站、五官坡、竹山井路口(土地庙)、职教中心、幸福家园AB区、毛寨水库旱地坡、毛寨水库大坝脚水井门口、坟湾(晴雨公路蔡礼刚家)、晴隆县消防队、县公安局、大坟(G60沪昆高速匝道旁中国石化加油站)、上许组、下许组到东观街道黄庄二十九号路(连接蔡家社区处)的区域内(详见晴隆县城区集中治丧、安葬区域勘界图)。
三、2021年12月22日零时起,县直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省州驻县单位、莲城街道、东观街道、三宝街道干部职工(包含离退休人员)死亡的,遗体一律实行集中火化,在殡仪馆进行集中治丧,进入经营性公墓集中安葬(放)。
四、2022年12月22日零时起,工作单位在腾龙街道、长流乡、中营镇、花贡镇、茶马镇、光照镇、鸡场镇、沙子镇、碧痕镇、大厂镇、安谷乡、紫马乡辖区内的国家公职人员(包含离退休人员)死亡的,遗体一律实行集中火化,原则上在殡仪馆进行集中治丧,在经营性公墓集中安葬(放)。如果户口原籍不在莲城街道、东观街道、三宝街道的,遗体火化后,可以选择回户口原籍地并按当地的殡葬政策进行集中治丧、集中安葬(放)。
五、2022年12月22日零时起,新划定的县城区集中治丧、集中安葬区域内所有人员死亡的,遗体一律实行集中火化,一律在殡仪馆进行集中治丧,在龙门山公墓或新建经营性公墓进行集中安葬(放)。县城外来人员(县外)死亡的,遗体按规定火化后,可以回户口原籍地并按当地殡葬政策进行治丧、安葬(放)。
六、2017年至2020年脱贫攻坚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到莲城街道、三宝街道的群众,采取五年过渡期的方式落实殡葬政策,即:2025年12月30日以前,易地扶贫搬迁户人员死亡的,根据群众意愿,可按县城殡葬“三集中”政策进行治丧、火化、安葬,也可回原迁出地并按当地殡葬政策进行治丧、火化、安葬。
七、从2022年起逐步推进乡镇(街道)火化工作,实现全县火葬区域乡镇(街道)全覆盖。
八、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尊重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其自愿火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九、人员死亡后,死者家属应及时通知殡仪服务机构(或通知乡、村干部联系),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接送至殡仪馆或集中治丧场所,按规进行治丧、火化后,骨灰安葬(放)在公墓区内。(殡仪服务电话:0859-7610034)
十、遗体接运必须使用殡仪服务机构专用车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遗体接运、暂存、防腐等活动。
十一、禁止在机关院落、街道社区、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搭建灵棚、燃放烟花爆竹、占道祭祀、抛撒冥币等影响居民生活、交通、市容市貌、污染环境的治丧行为。
十二、不遵守火化或安葬等殡葬管理规定的,按照《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强制执行。
十三、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殡葬政策,带头落实遗体火化工作,带头推进殡葬改革工作。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不再核发相关补助费用,取消目标绩效工资(绩效奖),并由县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违反殡葬政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聚众闹事的,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十五、其他未尽事宜,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黔西南州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准。
请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做文明守法公民,与全社会一起,共建和谐、文明、绿色的殡葬习俗。
监督举报电话:0859-7610034(晴隆县民政局) 0859-7614393(晴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特此通告
晴隆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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