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非法贩卖香烟 在火车站落网 女老板被判刑
11月4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审理1起非法经营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因雇人私运并非法贩卖香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两千元。
这是贵铁警方办理并移送起诉的首起非法经营案。2019年1月10日9时40分许,贵阳车站派出所民警会同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贵阳火车站出站口查获张某等3名携带大量香烟人员,当场查扣芙蓉王、贵烟等多品名香烟347条,价值人民币107010元。烟草专卖局经工作后查证,张某等人携带的香烟由一名刘姓女老板提供,并雇佣他们带到贵阳贩卖。张某等人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烟草专卖局按规定于2019年5月移送贵阳铁路公安处立案侦查。
经依法侦查,贵阳铁路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2015年曾因非法经营罪被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1月9日,刘某通过电话,以每人每天100元的报酬,雇佣张某等3人为其携带香烟前往贵阳贩卖,并为他们购买了宣威到贵阳的火车票。2019年1月10日凌晨两点过,刘某在云南宣威火车站将用行李箱和背包装着的347条香烟交给张某等3人,并让其儿媳撒某带领3人一同乘坐当日宣威到贵阳的K636次列车,到贵阳后将香烟交给买家再把货款带回。不料在贵阳站出站时,张某等3人即被查获。
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刑法及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贵阳铁路公安处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对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于2019年9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11月4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刘某犯非法经营罪,且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当庭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两千元。其他相关人员由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按照国家法律及相关管理规定,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品,销售香烟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无证运输、贩卖的,将视涉案金额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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