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一人酒后开车出事故致朋友身亡获刑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严厉打击酒后驾车行为,2022年10月10日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8日,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以交通交通肇事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932167元。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3日凌晨1时,被告人郑某某因身体不适用酒服药。当日上午7时,郑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载上舒某某等3人从陈家洼方向往胡家坡水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晴隆县茶马镇青山村陈家洼路口至胡家坡水库0公里加240米处时,车辆冲下路坎,造成乘车人舒某某当场死亡以及郑某某等三人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酒后驾车不仅仅是对他人的不负责,更为严重的是危害着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以案为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乘车人员负责,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不要心存侥幸,要时刻警钟长鸣,切莫害人害己。
来源:晴隆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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