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公开宣判一起失火罪案
3月19日,普安县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走进晴隆县光照镇,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吴某富失火罪一案,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了警示教育效果。
公开审判现场。
2023年3月,晴隆县东方红村村民吴某富在焚烧自家李子树林中的杂草时,不慎导致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达340.4亩,其中经济林58.4亩,灌木林282亩。
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富引发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以失火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吴某富有期徒刑六个月。
普安县人民法院在案发地公开当庭宣判,对于警示广大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起到了“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构建了有效预防与严厉打击并重的生态资源保护机制,传播了生态资源保护理念,让群众深受警醒。
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群众深有感触地说:“大家上山不要带火了。像这样的行为就不好,我们要引以为戒。”
晴隆县检察院工作员车妍萩表示:“今天公开审判一起失火罪案件。主要是为了强化老百姓的防火意识。共同营造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作为检察机关,我们将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工作人员向群众发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庭审结束后,普安县人民法院和光照镇人民政府还进行了安全生产、晴隆县森林草原禁火令法规宣传系列活动,当地近百名群众到现场旁听庭审并接受法治宣教。(徐艳香 黄甫嘉)
来源:晴隆县融媒体中心
频道推荐
共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