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三个档次”兜牢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保障网
今年以来,黔西南州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慢性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三个档次”分段进行支付,切实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经济负担,有效缓解贫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黔西南州坚持“为民、利民、便民、及时”的原则,对依法参加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进行分层分类救助,对基本医保、大病医保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行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保起付标准计算一次。第一档救助保障起付线为3000元至50000元(不含),救助支付标准比例为60%;第二档救助保障起付线为50000元至100000元(不含),救助支付标准比例为70%;第三档救助保障起付线为100000元以上,救助支付标准比例为80%。年度支付限额为50万元。
黔西南州根据贵州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500元,是困难群众患者解除后顾之忧的根本保障和重要途径,加大救助力度,降低困难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的重大民生工程,真正实现“病有所医”。
(吴古昌)
责编:王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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