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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法院当庭判决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2019年10月28日 08:12:49来源:普安县人民法院 作者:刘 娟

  2019年10月24日下午3:00,随着审判长击响法槌,普安县园区管理办公室原协调监督科副科长李某强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李某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2.537778万,予以追缴,发还贵州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全县各部门各单位会计及出纳人员共计180余名到场旁听庭审。



(庭审现场)

  被告人李某强,2015年11月开始负责普安县园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园区办)及金源公司出纳工作、网络平台数据填报及金源公司融资工作;2016年3月,任县园区办协调监督科副科长,分管园区招商引资、网络平台数据填报及金源公司融资等工作,同时兼任县园区办及金源公司会计工作,不再担任出纳工作。2016年6月后,不再兼任金源公司会计,分管县园区招商引资、网络平台数据填报及金源公司融资等工作,兼任县园区办会计工作至案发。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在金源公司归还中信公司1亿元本金及利息后,李某强以金源公司名义发函要求中信公司退回保障金100万元及利息2.53778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通过网上银行以往来款的名义从金源公司银行账户将102.537778万元资金转到个体老板吴某的银行账户上。并于2018年2月先后分21次将102.537778万元从吴某银行卡上转到李某强个人银行账户上,用于购车、购房及其他日常生活开支。另外,被告人李某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陆续将金源公司与中信公司合作的两笔信托融资地方配套以购收益的6.4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庭审按照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依次有序进行,当庭对案件证据作了举证、质证和认证,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应有的权利,也体现了庭审的公平、公开、公正。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某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删除银行交易明细、制作虚假对账单、隐匿原始银行回单等方式,骗取国家资金102.537778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6.4万元,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贪污犯罪线索前主动到普安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挽回国家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以及如实交代了挪用公款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遂当庭作出前述判决。

  近年来,我院积极构建与县纪委、检察院等部门的常态化联络机制,选取典型案件,定期组织特定领域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开展庭审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身边案教育身边人,切实达到“审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刘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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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法院当庭判决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普安县人民法院 | 2019年10月28日 08:12:49 | 刘 娟

  2019年10月24日下午3:00,随着审判长击响法槌,普安县园区管理办公室原协调监督科副科长李某强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李某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2.537778万,予以追缴,发还贵州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全县各部门各单位会计及出纳人员共计180余名到场旁听庭审。



(庭审现场)

  被告人李某强,2015年11月开始负责普安县园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园区办)及金源公司出纳工作、网络平台数据填报及金源公司融资工作;2016年3月,任县园区办协调监督科副科长,分管园区招商引资、网络平台数据填报及金源公司融资等工作,同时兼任县园区办及金源公司会计工作,不再担任出纳工作。2016年6月后,不再兼任金源公司会计,分管县园区招商引资、网络平台数据填报及金源公司融资等工作,兼任县园区办会计工作至案发。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在金源公司归还中信公司1亿元本金及利息后,李某强以金源公司名义发函要求中信公司退回保障金100万元及利息2.53778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通过网上银行以往来款的名义从金源公司银行账户将102.537778万元资金转到个体老板吴某的银行账户上。并于2018年2月先后分21次将102.537778万元从吴某银行卡上转到李某强个人银行账户上,用于购车、购房及其他日常生活开支。另外,被告人李某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陆续将金源公司与中信公司合作的两笔信托融资地方配套以购收益的6.4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庭审按照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依次有序进行,当庭对案件证据作了举证、质证和认证,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应有的权利,也体现了庭审的公平、公开、公正。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某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删除银行交易明细、制作虚假对账单、隐匿原始银行回单等方式,骗取国家资金102.537778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6.4万元,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贪污犯罪线索前主动到普安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挽回国家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以及如实交代了挪用公款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遂当庭作出前述判决。

  近年来,我院积极构建与县纪委、检察院等部门的常态化联络机制,选取典型案件,定期组织特定领域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开展庭审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身边案教育身边人,切实达到“审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刘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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