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苍蝇”·护民生 | 侵占集体补助款 普安一基层干部被查处
国家公益林管护款,是国家为了加强公益林管护的补助资金,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在普安县龙吟镇,一名村民组长却把国家公益林管护款占为己有,挪作他用。
2019年11月,普安县龙吟镇纪委在走访中接到群众反映,龙吟镇吟路村邓家寨组组长邓某齐涉嫌侵占邓家寨组公益林管护款的问题线索。
“群众点名道姓举报,绝不是空穴来风。这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影响恶劣,必须一查到底!”针对这一问题线索,镇纪委立即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核实。
通过实地走访群众,并到吟路村村委会、镇林业站、镇财政分局调阅相关资料等进行核实,邓某齐涉嫌违纪的事实真相很快浮出水面。
经查,2014年11月,邓某齐领取邓家寨组2012年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款13192.72元和地方级公益林管护款1827.8元,涉及25户农户共计15020.52元。拿到这笔款项后,邓某齐没有将该款及时兑现给群众,而是占为己有,先后用于支付个人银行贷款利息等,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邓某齐是一位担任了二十多年组长的老党员,二十多年里也为群众办了不少实事,却因一己私念导致防线失守,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群众集体补助款,不但侵害了群众的利益,更损害了党员形象。
“对于这件事情我深感惭愧,我对不起组织的信任,没有为群众树立好榜样!我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真诚接受批评,并接受组织的处理。”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邓某齐懊悔不已,并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承认违纪事实,于2019年11月退还全部款项。
2019年12月,邓某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普安县纪委监委)
敲警钟
邓某齐案是一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典型案例,再次应验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
群众身边的“微腐败”,直接触及群众利益,更容易让群众痛恨。身为党员干部,无论身处什么位置,都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邓某齐案警示我们,缺乏敬畏、漠视法纪,在金钱面前经不起诱惑,利用职务之便肆意妄为,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来源:廉洁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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