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饮酒,黔西南一公职人员被查处!
风清气正过廉节系列报道之三
“因为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导致违反了干部行为准则。对自己犯下的这个严重错误,我现在的心情真是无比悔恨与遗憾……”面对自己所犯的错误,州生态环境局普安分局干部吴某良满是懊悔。
2019年4月,吴某良到普安县高棉乡喜打村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期间,先后在退休干部罗某某家和农户唐某某家饮酒。当天下午,喜打村召开脱贫攻坚工作推进会,吴某良饮酒后参加会议,在会议期间多次扰乱会场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因工作期间饮酒并扰乱会场纪律,违反了《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19年12月,吴某良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吴某良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在工作期间饮酒,不仅影响了正常工作,更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引以为戒,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我约束,增强纪法观念,切不可心存侥幸,明知故犯,触碰纪律规矩红线。(普安县纪委县监委)
来源:廉洁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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