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一男子种植罂粟(1875株)当菜吃,判刑!
2022年2月,被告人谢某某在普安县地瓜镇自家耕地内,种植罂粟1875株。2022年3月16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地瓜派出所查获,派出所民警对谢某某种植的罂粟进行清点并铲除。
2022年8月1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谢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种植187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普法:罂粟别乱种,一株也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来源:普安县人民法院 文字: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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