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一小的红手印相继按在签名上,一份《刑事和解协议》最终达成。2019年6月26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使这起因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在检察环节终结,当事人双方重归于好,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人文关怀。
2018年5月1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因自家种植的甘蔗芽被王某某家耕牛啃食后,与妻子到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要求王某某给予肥料作为补偿,并让王某某与其到村委会签订“牛如果再吃甘蔗,其有权将牛宰杀”的协议,遭到王某某的拒绝后,黄某某使用王某某家中的木制四脚椅子扔向王某某,致王某某背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案卷、电话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村委会及犯罪嫌疑人邻居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为人正直,平易近人,社会品行良好,此次打人是因一时冲动造成,打人后追悔莫及”。鉴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社会表现、悔罪态度,且具有自首情节,承办检察官及时通知被害人,在了解到被害人“愿意与黄某某化解矛盾”的态度后,促成双方进行和解,后在检察官的协调下,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承诺加强耕牛的管理,双方在村干部、邻居的见证下签订了《和解协议》。检察机关根据双方《和解协议》,对黄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后,双方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化解双方矛盾、为群众办实事”的办案方式均表示感谢。一起因耕牛破坏农作物引发,长达一年之久的矛盾得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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