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燃烧杂草引发火灾,3人被望谟警方依法刑拘
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连日来,望谟县公安局迅速出动、快速侦办,查处过失引起火灾案件3起,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3名。
案例一
3月22日下午14时,犯罪嫌疑人陈某在石屯镇洒琴村其兄弟陈某学的老房子屋基地上燃烧杂草,由于当天风力较大,火种引燃老屋基坎上的杂草后引发火灾,导致877.4亩林地被烧毁。24日,望谟警方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陈某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失火罪已被望谟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3月22日中午13时,边饶镇播东村村民韦某在自家的土地上燃烧杂草,便于种植玉米,在点燃杂草后,因风力较大,火势越烧越大,很快向四周蔓延引发山火,造成537亩林地被烧毁。23日,望谟警方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韦某。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韦某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韦某因涉嫌失火罪已被望谟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3月23日中午12时,石屯镇边界村村民王某到农田里燃烧杂草,待杂草明火燃尽后,王某便离开回了家;但当其走了10米处时,由于风力较大,吹起烧杂草的火星,引燃田坎边的杂草引发火灾,导致199亩林地被烧毁。24日,望谟警方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失火罪已被望谟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1.《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规定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野外违规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来源:望谟公安
频道推荐
共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