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回自己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也构成犯罪
近日,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案件,经审查认定,2020年7月,兴仁市公安局民警在开展治安巡逻过程中,查获了无驾驶资格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王某某,公安民警依法将车辆扣押后,将车停放于兴仁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停车场内,当天凌晨,王某某到派出所停车场内将该摩托车骑走。案发后,公安民警将王某某查获。王某某到案后,对盗窃摩托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兴仁市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鉴于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
执行机关依法暂时扣押物品后,此时占有权转移到执法机关,执法机关成为物品的合法占有人,取回被扣押物品,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如果私自将被依法扣押物品取回,该行为涉嫌盗窃罪。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兴仁检察 作者:宋舜寓 王锡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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