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一男子借老乡钱不还,被拘留后立马还款
“我在外地,过来抓我呀!”被执行人贾某在电话上叫嚣执行干警,其谎称人在外省,但根据线报,该失信被执行人就在兴义。
7月18日一大早,兴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迅速出击,赶往失信被执行人贾某的住所。
(执行现场)
“咚咚……”伴随着急切的敲门声,贾某睡眼惺忪,光着膀子走出来。执行干警随即出示证件,核实当事人身份,依法将其传唤至法院接受调查。
据了解,46岁的贾某与石某系同乡关系,二人同在兴义做生意。贾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石某借款2.5万元。借款到期后,贾某却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拒不还款。2022年3月,石某一纸诉状,将贾某告上法院。
(执行现场)
兴义市法院委派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2022年4月起,贾某需每月偿还石某借款本金3000元至款项偿还完毕为止。
但贾某离开法院后,继续耍无赖,玩失踪。石某一气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电话传唤被执行人贾某时,其态度嚣张,遂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做生意的营业执照是我妻子的名字,停在店门口的货车是我儿子的。我现在没有收入,没有存款,也没有私家车,更没有不动产,我没有能力还款。”在执行局,贾某一个劲地叫穷。
(执行现场)
因被执行人贾某拒不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态度蛮横,兴义市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
通过惩戒和批评教育,贾某被拘留期间,主动通过家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先履行5000元,余下的2万元款项由贾某的儿子提供担保,每月偿还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为此,法院依法决定提前解除了对贾某的拘留。
法
官
说
法
莫失信,失信必被限制;莫拒执,拒执必被追究。欠钱不还属于违法行为,《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多一点诚信
少一点套路
有借有还
莫让借钱的人心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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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法院
新媒体采编组
来源:兴义市人民法院 作 者:韦明皇 陆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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