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品一械”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我局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深挖违法违规线索,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了危害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5起“两品一械”典型案例。
一、兴义市洒金街道办事处坝美村甲级卫生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4月15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兴义市洒金街道办事处坝美村甲级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其治疗室存放医疗器械的专柜内发现过期的金环牌可吸收性外科缝线2包、洪达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122支。经查,以上2种医疗器械是当事人从黔西南州亿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被查获的金环牌可吸收性外科缝线是2018年6月10日购进,购进的数量为1盒(12包/盒),生产日期均为2017年10月29日,失效日期:2020年10月28日,查获时当事人共使用了10包;洪达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是2019年1月12日购进,购进的数量为1盒(200支/盒),包装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2018年06月16日,失效日期:2021年06月15日,查获时当事人共使用了78支。以上过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44.06元。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当事人过期医疗器械:金环牌可吸收性外科缝线2包(5-0 紫色 90cm PGA缝线 3/8 4×10 13mm 12包/盒)、洪达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122支(中头式1mL、带针、200支/盒);罚款2万元。
二、兴义市利生药房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化妆品案
2022年4月5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兴义市利生药房销售的药品止咳宝片1盒、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1盒、亮齿达舒敏止血牙膏4支、小苏打牙膏(劲白、除口臭、清新、薄荷)1支、小苏打牙膏(双重薄荷 金银花+薄荷+牛黄)2支、小苏打牙膏(清火除菌 石斛+板蓝根+薄荷)2支超过有效期限,但当事人仍将其摆放在货架上销售。经查,当事人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4元,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货值金额182元。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决定没收其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亮齿达舒敏止血牙膏,数量:4支,2、小苏打牙膏(劲白、除口臭、清新、薄荷),数量:1支,3、小苏打牙膏(双重薄荷 金银花+薄荷+牛黄),数量:2支,4、小苏打牙膏(清火除菌 石斛+板蓝根+薄荷),数量:2支。]; 免予罚款。对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决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止咳宝片1盒;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1盒(10mLx6支装);罚款 5万元。
三、兴义市前喜食品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7月11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兴义市前喜食品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在售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卡贝姿乳液润养洗发露等71瓶8种化妆品,且摆放在经营场所的货柜上销售。经查,上述8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217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的卡贝姿乳液润养洗发露、追风滋养强韧养洗发露等8种化妆品共计71瓶(盒);罚款1万元。
四、兴义市方兴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2年6月29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兴义市方兴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左侧的药柜内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6种,且摆放在经营场所的药柜上使用。经查,上述6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290元,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药品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未建立使用药品的记录,不能说明过期药品的真正去向,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上述药品在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应当认定为劣药,当事人将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其它有效的药品放置在同一药柜内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当事人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1、仁和布洛芬缓释胶囊8盒+11粒(11粒/板×2板/盒)、2、恩密达蒙脱石散3盒+4袋(10袋/盒)、3、肤痒颗粒1盒(10袋/盒)、4、老专家银黄颗粒1盒(12袋/盒)、5、复方地巴唑氢氯噻嗪胶囊1瓶(60粒/瓶)、6、麝香止痛贴膏36袋(6厘米×8厘米×4片);罚款5万元。
五、兴义谛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限药品、医疗器械案
2022年6月23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兴义市谛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手术室药柜中发现超过使用期限的药品2种,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里药房、治疗室、手术室内发现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14种。经查,上述16种超过使用期限的药品及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248.1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完整进货票据,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完整使用记录,其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维生素B6注射液14支,生理氯化钠溶液39瓶,罚款5万元;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与正常使用的医疗器械混放待用,且当事人没有上述医疗器械的清理记录及完整使用记录,其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医用无纺布敷料2包、医用棉签15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溶药器带针3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3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5支、引流袋10个、压敏胶带1个、无菌手术刀片53个、一次性使用鼻氧管3个、可吸收性外科缝线20包、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检测试剂(胶体金法)1盒、一次性塑柄采血针4包、一次性使用高频手术电极16包),罚款1万元;以上两项罚款共计6万元整。
来源:兴义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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