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公安局快速破获一起非法持有、使用假币案
国家严厉打击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任何公民有义务拒绝使用假币,甚至举报造假行为。然而,总有一些人自以为能够钻法律的空挡,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10月3日,贞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刑侦大队、沙坪派出所、龙场派出所的大力协助下破获一起非法持有、使用假币案,抓获2名嫌疑人,缴获面值100元的假币135张,面值13500元。
10月2日,沙坪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胡某存在故意使用假币的行为,请公安机关查处。”接警后,沙坪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将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的嫌疑人胡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在派出所,胡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沙坪派出所将胡某移交到县局经侦大队开展后续工作。经审讯,嫌疑人胡某交代其持有、使用的假币是与龙场镇的王某购买的,获此线索,经侦大队立即联系龙场派出所对王某实施抓捕,经工作,王某于10月2日23时被抓获归案。据悉,民警在胡某租住的房屋内查获面值100元的假币129张,在嫌疑人王某处查获面值100元的假币6张。
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已被我局刑事拘留,嫌疑人王某因心脏病已取保候审,案件线索深挖工作正在进行中。
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您:任何伪造、变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发现制造、贩运、使用假币行为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经侦部门或110举报。
(贞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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